太炸裂了!北京一患者医院订餐小插曲,情绪激动索赔医疗费,物业公司无辜受牵连,法院这样判!
5月的一天,在北京一家医院,临近中午的时候,总是有点吵闹,病人与家属们都等着医院合作的物业公司给自己送餐。
这时候,孙大爷发现隔壁床位的人都拿到午餐了,自己却没有份,气鼓鼓的,他的爱人王阿姨安抚了他几句,赶紧打电话给送餐的物业公司。
一问才发现自己只订了今天的早餐,王阿姨一拍脑袋,对啊,本来打算今天出院的。
但是昨天老伴又不舒服了,医生又给加了一罐输液,建议他们再多住一两天,自己倒好,忘记订餐了。
王阿姨赶紧拉住送餐的一位老姐姐,让她给自己和老伴加餐,老姐姐正忙着呢,王阿姨一拉住她,又有好多人急着问餐,老姐姐就很不高兴,口气很不好,让王阿姨等等。
王阿姨被老伴一通催,又见这姐姐态度这么差,也生气了,两个人拌了几句嘴,但是好歹是买到午餐了,两人终于是吃上了。
晚上的时候,王阿姨赶紧就先问了,但是没有提前订餐,去取餐的时候就只有西葫芦了,老孙一看这西葫芦就老大不高兴了。
他念叨着,自己又不喜欢西葫芦,花钱订餐还态度那么差,勉强是把晚饭吃完了,结果越想越生气。
吃完饭没多久老孙又胸闷起来送进了急救室,医生无可奈何建议老孙转院到其他医院治疗。
第二天老孙就转到了其他其他医院,在其他医院又住了半个月。
出院后,还是觉得不舒服,隔天又住进了这家一家医院。
半个月又过去了,老孙每次吃饭都要想起来上次吃到西葫芦的事,很是不舒服,终于在快出院前一天向送餐的物业公司投诉。
物业公司很无奈,不就吵了几句,也很快就补送了,怎么就惦记上了,也没在意。
谁成想,几个月后,物业公司发现自己被老孙告了。
老孙觉得是物业公司的送餐阿姨刺激了自己,导致自己病情加重,不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那天争执之后的医疗费,还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之前住院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2016.71元。
《民法典》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构成侵权责任首先要有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
从这两方面来讲,老孙纠结于物业公司没有给他配送餐点,但是无论老孙是否预定,无论某物业公司是否配送,双方也仅仅是在某物业公司与老孙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了产生了合同纠纷,而不是某物业公司对孙某身体的侵害行为。
另一方面,即便如王阿姨所述其与送餐的阿姨发生了口角,阿姨有过激的言语,口角也是发生在送餐阿姨和王阿姨之间,老孙无证据证明口角发生、订餐矛盾与其病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驳回老孙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