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无证驾驶叉车,未及时脱离货物被货车剐蹭致侧翻人亡

靖二氧化碳 2025-01-11 10:10:40

2024年1月8日,东源县人民政府公布了《东源仙塘广州鹏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22日15时43分许,在东源县仙塘镇辖区的长深高速扩建工程T1标段土建施工处小构预制厂外构件堆放场,发生一起叉车被平板半挂车剐蹭导致叉车侧翻,造成叉车司机被压死亡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是一起因企业疏于安全管理,无证人员违章操作未经登记备案的叉车,货车驾驶员未充分注意观察车辆周围路况,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广州鹏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会鑫运输部

涉事项目:长深高速扩建工程T1标段土建施工处小型预制构件厂

事故发生经过

7月22日15时30分许,会鑫运输部司机邓某某驾驶涉事货车来到涉事项目的堆放场运载外构件(水沟砖)。车辆到达堆放场指定装载区域停靠后,由鹏凯公司工人冯某操作涉事叉车开始往平板半挂车上装载外构件(水沟砖)。

15时43分时,外构件(水沟砖)装车完成,邓某某便找到冯某确认装载数量并签收单据(此时叉车尚未熄火,冯某仍坐在驾驶位上),随后邓某某便从车辆左侧驾驶室上车启动车辆驶离停车点,在车辆驶出约10米左右,邓某某通过左后视镜发现车辆后方冯某操作的叉车发生侧翻,便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发现冯某已被侧翻的叉车压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涉事项目的堆放场,事发时邓某某驾驶涉事货车驻离停车点时,装载在平板半挂车上的货物(水沟砖,位于左侧第四组轮胎上方)与冯某操作的涉事叉车货叉前端(货叉尚未完全脱离货物)发生剐蹭,导致叉车失衡侧翻,造成冯某被压受伤身亡。经现场勘查,被剐蹭的水沟砖有6根绑绳已断裂,部分砖块有刮痕。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图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邓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驶离停车地点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环境安全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与叉车发生剐蹭,造成叉车失衡侧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冯某安全意识淡薄,无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从事叉车作业,在完成装载作业后未及时将叉车退出安全作业区域,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

1.鹏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违章无证操作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二是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三是使用特种设备(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四是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特种设备(叉车)作业及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特种设备(叉车)的事故隐患。

2.会鑫运输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建立健全安。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驾驶员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高某某,鹏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揽的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特种设备(叉车)作业及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特种设备(叉车)的事故隐患。

4.邓某某,涉事货车驾驶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掌握机动车驾驶所需的安全知识,缺乏驾驶安全技能,驾驶车辆驶离停车地点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环境安全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冯某,鹏凯公司雇用的劳务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章从事叉车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鹏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鹏凯公司 实施行政处罚。

2.会鑫运输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河源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会鑫运输部实施行政处罚。

3.高某某,鹏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高鹏栋实施行政处罚。

4.邓某某,涉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作业。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邓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东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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