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帮人转账摊上大事一男子犯下帮信罪领刑受罚

荆门晚报 2024-07-01 09:23:53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男子为“出租”自己银行卡付出惨痛代价,因犯下帮信罪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为晏某,今年27岁,云南人,大学文化。

去年1月7日,警方在办理一电诈案中发现诈骗资金转入晏某名下银行卡,遂电话通知晏某到案。接到警方电话后,晏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晏某涉嫌犯帮信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5月9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11月底,晏某在微信群内添加一名为“劲”的微信好友。后来,对方让晏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承诺一张银行卡每天可获300元好处费。对此,晏某同意了。当年12月14日,晏某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与“劲”会合。当年12月16日21时许,晏某按照“劲”的指示,将银行卡交给“劲”介绍的人验卡、等待转账,对方支付给晏某生活费800元。当年12月19日,晏某在对方驾驶的车内按照对方要求,将手机、身份证交给对方并告知对方自己手机银行账号及密码,由对方使用晏某的一银行卡接收资金后转入某支付钱包,再提现至虚拟银行卡,最后通过晏某的另一张银行卡转出。其间,晏某配合刷脸验证。转账结束后,对方支付给晏某好处费1万元。经查,晏某的银行卡共帮助转移资金140余万元,其中就有沙洋一当事人被骗的数万元。

一审认为,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2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其所在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晏某违法所得1.0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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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帮信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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