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肇事者投案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而获轻判。
被告人为肖某,男,今年47岁,湖北仙桃人,初中文化,务工。
去年3月7日5时24分,肖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湖北仙桃开往荆门方向送货,当车行至沙洋一路段时,不慎撞到前方一行人,造成行人当场身亡(男,殁年69岁)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并于当日上午到达荆门一冷库。之后,肖某接到警方询问电话,其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置。经司法鉴定,亡者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肖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44万元并取得谅解。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肖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5月2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身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