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夫阿,或问欲开充气娃娃体验店,可行否?会涉组织卖淫之罪乎?
此商机似为新风口,然其究竟可营与否?且观一实事。”
岁在戊戌,深圳龙华区富士康工厂周遭,经调查,该地单身男子约十二万,男女比例失衡,竟达五比一。
时有李波者,敏于商机,遂于当年九月,开店于工厂之畔,此乃国中首家充气娃娃体验店也。
馆内收费,每小时高达一百八十八元。开业二载,服务顾客上千,新老皆赞。
然好景未长,开业两年后,店为有司所封。
众网友惑之,不知其犯何律条。
或以为必因涉组织卖淫罪,或谓传播淫秽物品罪,此皆非也。
盖组织卖淫罪,以组织人类卖淫为要,充气娃娃乃物非人之故;传播淫秽物品罪亦不符,因充气娃娃本非淫秽物品。
于法,淫秽物品常指具体描绘性行为之书籍、视频、录音、录像等,充气娃娃为器具,类女子私密用品或安全套,供人所用,无淫秽之性,不可强为扩大或类推解释。
依理,法无禁止即可为,然此店缘何被封?
实因悖于公序良俗。
丁酉年,有商家欲高调推行“共享女友”项目,即租赁充气娃娃,旋为诸司劝退,未明言违法之处,多因于社会道德、风气有争议耳。
且此类体验店之安全卫生问题,久为人诟病。
众人忧其传播疾病,据澎湃新闻载,深圳关店之主李博称:“可来吾店观之,吾之娃娃皆经严消,吾敢舐之。”
然暗访时,以荧光笔于一娃娃留痕,少顷,他记者再用此娃,痕竟仍在。
可见店主所言,非因卫生过关,或因其癖好殊异。且此类体验馆多不办卫生许可,申报名目繁多,如健康咨询、艺术交流活动等,致卫生监管难及,若娃娃体验店沦为病毒传播之所,祸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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