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B有求于A局长的职务行为,欲给A送礼。B花50万元买了一个赝品(B不知道是赝品,以为是名品),然后将赝品和相关“证书”(标价50万元)送给了A。A也误认为是价值50万元的名品而收下。后案发。经鉴定,该赝品的价值为2万元。问:A受贿金额多少
【分析】
1. 贿赂物为赝品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作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应该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主要依据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假、劣物品有价值,但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一般原则,在受贿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中也应当遵循。
也有观点认为,要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才能比较准确地认定受贿的数额。也就是认真考察行为人对受贿数额的主观认识和贿赂物品的实际价值,将二者统一起来综合考虑。
2. 对本案,存在以下三个不同的处理意见:(1)认定为受贿罪,受贿数额为2万元。(2)认定为受贿罪,受贿数额为50万元。(3)认定为受贿罪,不计算数额,仅按犯罪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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