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延绵上下五千余年,从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到城邦的建立,从奴隶制社会的兼并战争到封建社会的改朝换代,在社会性质和社会发达程度一直在变化的情况下,唯一不曾发生改变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越发森严的等级制度。
并且这种等级会在形成一定秩序之后完全穿插在人们的生活之中,用餐,出行甚至所从事的职业和所能进入的场所都是对等级的最好体现,上位者和下位者之间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奴婢”这个下人的专属称呼就在这一时期产生。
她们在社会中地位低下,每天以服侍自己的主子为主,大户人家之中一般都会有奴婢的存在,但皇宫之中是最多的,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女子走进那密不透风的高墙成为服侍别人的奴婢,而在不同的朝代,奴婢所能拥有的待遇也不同。
那么在诸多封建王朝之中,那一朝的奴婢待遇最好的,秦朝打杀也不算犯罪,汉朝与庶人的地位相近。
秦朝奴隶的地位众所周知,秦朝的建立结束了我国的奴隶社会,开创了历史的新纪元,保管在形态上可以称之为封建社会,但在一些习俗和制度上还是保留了奴隶制社会的一些特点,比如在对待奴婢方面,秦朝时期的奴婢堪称整个封建社会之中待遇最为低下的存在。
这一点和秦朝奴婢的来源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谓奴婢,在古代解释为罪人,奴大都指男性,而婢代指女性,所以秦朝时期奴婢的第一种来源就是罪犯,这里所说的罪犯比较广义化,主要包括此前战争之中灭亡国家的人和本国的罪犯。
这两者作为奴婢在秦朝是没有任何生存权的,早在商鞅变法时期,秦国就建立了军功爵制度,言下之意就是根据在战场上斩下敌军首级的数量来确定军功大小,然后再封爵赏地。
所以当时的秦国军队战斗积极性很高,为了财富和田地,他们将敌军视作自己的猎物,无论是在战场上还是已经投降的士兵都会被毫不留情地杀死,如秦赵之间爆发的长平之战中,三十余万赵国军队被坑杀,甚至每攻打下一座城池,秦国都会进行屠城。
后来的秦朝几乎没有留下多少来自其他六国的奴婢,只有少部分侥幸存活。
而本国的罪犯主要包括自身犯罪而被削除原有的秦国籍而被降为奴婢的,也有因为受到罪犯的连坐之罪而获罪成为奴隶的,但无论来源如何,秦朝的奴婢待遇都是最差的
侥幸存活的外国人,他们本就被秦国视为战场上的猎物,所以地位本就和战马等牲畜不相上下,再者秦国本就是一个尊崇法家,严刑峻罚的国家,小小的一次犯罪可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本国人犯罪被削除国籍之后虽然罪不至死,但在地位上也等同于奴婢。
所以在秦朝的大环境之下,奴婢的待遇是最凄惨的,甚至连生存的权力也被直接剥夺。
汉朝的奴婢制度相比于此前的宋朝,后续建立的汉王朝虽然和它只隔了一个朝代,但在对待下奴婢的态度方面发生了很明显的变化,这和汉朝的制度有一定关系。
因为楚汉之争时所造成的社会大动乱,汉朝初年的经济十分萧条,为了稳定统治,汉高祖刘邦和后续的几个皇帝都十分注重社会生产力的恢复,更加珍惜社会上有限的劳动力。
这种韬光养晦的政策主张结束战争和对人口的随意屠杀,强调将有限的劳动力运用到生产当中去,而当时的人民和奴婢是这群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汉朝时期的奴婢是当时社会恢复的中加力量,即使没有太大的权力,也可以保证生存。
在劳作一段时间之后或许还会有属于自己的耕地和个人收获,因为刘邦主要进行的是荒地的开垦,那些奴婢需要从零开始对耕地的建设和运营久而久之,只需要按时缴纳并不是很多的税款,就可以获得这片土地的所有权,自己的待遇也会随之提升。
到了后来的汉武帝时期,多方面的大一统让奴婢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因为领土上的大一统,所以通过征战和胜利获得的奴婢数量大幅度减少,汉朝时候除了犯罪被发配的人之外,其实还有很多为了生计自愿成为奴隶的人。
如皇宫之中的宫女,丫鬟,太监等,他们都算是奴隶的身份,但已经不再会像秦朝那样不断遭到虐待了,他们就像是现代生活之中的保姆一样,需要负责主家的饮食起居和清洁打扫等工作。
朱家会按月支付他们一定的报酬或根据劳动效果发放一定的赏钱,为了方便工作的进行,主家还会给奴婢们安排一个简单的住处,可能一人一间,也可能几人同住,总之不用再担心无处落脚的问题。
看起来汉朝的奴婢和主家之间就是一种“雇佣关系”,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汉朝的奴婢待遇虽然比秦朝好很多,但依然有明显弊端,他们依然是归主家所有的私人物品。
例如在汉朝有位官员犯罪被抄家,即将所有财产全部充公,从当时没收的名册里面我们可以发现,不仅是田宅,钱财,和下辖的商铺,家中的奴婢家丁等也都被登记在册。
也就是说汉朝的奴婢依然带有物品的属性,属于每个人的私有财产,虽然在地位上接近平民,但本身依然不具备人权。
后续的待遇变化宋朝的奴婢制度算是中国封建社会之中奴婢制度的一大进步,首先是在称呼上的变化,“奴婢”这种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复存在,改为“良人”,与此同时提高的还有奴婢的权利。
从宋朝开始,他们不再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具有自己独立人格的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在卖身为奴之前,奴婢会和主家签订契约,一旦契约到期,奴婢会自动恢复平民的身份,因为宋朝发达的经济现状,奴婢的数量增多,统治者也不得不开始重视这一群体。
他们开始在法律的保护下拥有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也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护诉讼。
这些权利的出现代表着奴婢在宋朝社会中不再会被人欺负,作为人力的他们待遇和其他人完全一致。
首先宋朝是禁止随意处罚奴婢的,法律对奴婢的保护下,就算是雇主也不能像以前的朝代一样随意杀死奴婢,当奴婢犯错的时候,雇主应该及时将情况报知给当地官府,由官府明示处罚的方式。
比如宋朝规定奴婢在犯偷盗罪时,一旦涉及到的钱财超过十贯,就需要有官府来解决这些事情,一旦雇主动用私刑,就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
私自将奴婢杀死的雇主,如果对方有罪则判处一百杖刑,如果对方无罪而杀死,这直接关押两年时间,另外宋还规定,无论奴婢和雇主的契约是否还在生效途中,都是不能随意对其进行贩卖或诱导贩卖的,否则将按照拐带人口论处。
总而言之,宋朝应该是奴婢待遇最好的时候,因为他们的存在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地位有实质性的提高,并且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宋朝作为封建社会最发达的时刻,制度的先进性可想而知,但到了后来的清朝时期却再度发生了变化,因为是少数民族所建立,所以清朝对除满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最初的秦汉一样,清朝奴婢的主要构成就是俘虏和掳掠而来的人口。
这就像是清朝的传统特色,在其本身八旗制度的加持下,即使清朝统治者进行了所谓的汉化学习,也没有从根本上将汉人对待奴婢的制度照搬过来,因为女真民族在血脉方面带有自然的高贵性,所以在完成中原地区的统一之后对其他民族带有明显的敌视。
奴婢在他们的眼里又变得如同商品一般,清朝人会将掠夺而来的奴婢当成货物出售给其他人,实际上的地位和牛马等完全一致。
清朝皇宫之中的奴婢需求量几乎是所有王朝之中最高的,有很多都是因为生存问题前来,但这些奴婢和丫鬟在皇宫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
即使当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动用私刑,但在满清贵族看来这些规定很少被遵守,在雇主的威胁之下,即使有些奴婢饱受压迫和摧残,甚至有些被逼迫自杀身亡,都不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所以说,只有宋朝这个刚对奴婢制度进行改革的时期能保证奴婢们最优厚的待遇,因为在新政策实施初期很少有人伺机钻法律的空子,但清朝则不行,中央集权已经达到高度强化的当时只注重统治阶级的利益,很少有人考虑到下人和奴婢。
参考文献
[1]金默玉,李菁.从格格到平民——最后的格格金默玉[J].文史博览,2008,No.211(04):10-14.
[2]沈飞德.近访川岛芳子胞妹金默玉[J].世纪,1996,(06):39-44.
[3]陈力.清朝“奴才”史论[J].北方文物,2015,No.124(04):9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