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送医后死亡,肇事者与卫生院均应担责

乐正康康 2024-11-01 14:09:14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6日16时许,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到某县某镇街上路段时,与路上嬉闹的行人贺某(2009年12月17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贺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贺某被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外伤,做头部CT检查诊断意见“颅脑扫描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建议必要时复查排除迟发型出血”。贺某在CT检查报告出来后由家长带回家中。转天(2021年7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送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刘某某辩称

1.交通事故属实。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受害人贺某在路上嬉闹撞上我的电动车,当时只有轻伤且受害人贺某是自行回家,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贺某的死亡是由某卫生院的医疗过错和交通事故受伤及原告作为监护人疏忽大意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划分各方责任,我方只对贺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对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2.根据鉴定报告贺某主要死亡原因是伤情衍变,病情危重所致,其死亡并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而是医疗事故和监护人疏忽大意造成的,我方只对受伤部分承担次要责任。

三、被告某卫生院辩称

原告诉请过高。被告刘某某所骑车辆系机动车,本案责任划分应扣除交强险部分应承担的金额,其余部分再扣除原告自身责任后由被告刘某某和我方按比例承担。

四、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2021年9月14日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本病例构成医疗损害。医方某卫生院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司法鉴定意见

2023年1月4日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某卫生院在对贺某死亡的诊疗过错与贺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与贺某病情严重程度起同等作用,导致贺某死亡,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45%-55%。

六、庭审意见

1、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到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当两起事故对同一受害人先后发生时,合并审理更符合司法价值的追求。

受害人贺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某卫生院检查诊疗,后又遭受医疗过错致损害扩大,其死亡系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两个原因结合导致,属“多因一果”,应由存在过错的各方当事人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依申请追加某卫生院作为本案的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被告某卫生院在对受害人贺某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使贺某伤情漏诊,客观上扩大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过错参与度为45%-55%”,为此,被告某卫生院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同等作用比例50%先行赔偿。

3、被告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行人贺某相撞,造成贺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受害人贺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受害人贺某与被告刘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70:30各自承担责任。

对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的30%责任,因受害人贺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4、能力人,两原告作为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职责,正确引导、教育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害人贺某在公路上嘻戏打闹引发交通事故,说明两原告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5%的责任,为此,该5%责任相应减轻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被告刘某某承担交通事故25%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23年2月25日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250334.38元;被告某县某卫生院赔偿408837.5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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