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江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两审皆胜

香菱谈趣事 2024-11-17 03:57:49

任斌是江苏宿迁人,在2011年10月他与当地的岳朝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将共同出资开发某处地块,并共同承担该土地项目的开发风险。同时,双方还约定共同享有该地块土地收益权。任斌随后向当地土地收储交易中心缴纳了145万元土地款。

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岳朝公司发现该地块的价值大幅升值。于是,岳朝公司向任斌提出,愿意以两倍投资款的价格收购他持有的项目股份。任斌认为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出现了裂痕,如果再勉强一起开发项目,可能会因为内部矛盾而导致巨大的亏损。因此,他顺水推舟地同意了岳朝公司的要求。最终,双方经过商议,将股份转让价格确认为300万元。

然而,由于岳朝公司暂时无力支付这笔款项,于是向任斌出具了一份《借条》,并在借条中写明将在2013年12月底前偿清债务。同时,岳朝公司口头承诺了按3%的标准计算月息。

然而,一直到了2014年8月,岳朝公司因现金流枯竭,在偿还了100万元本息后,无力偿还剩余债务。于是,岳朝公司向任斌提出,希望能以其开发的两处商铺抵债。任斌表示同意,并经评估后将商铺价值认定为89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岳朝公司向他出具了一份收据,写明“已收到购房款89万元”。

任斌接收商铺后,便对店铺进行装修并用于出租经营。在此期间,他多次向岳朝公司催讨剩余欠款,但岳朝公司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到了2022年1月,岳朝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后,指定乾欣公司担任岳朝公司的管理人。

乾欣公司在梳理了岳朝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发现任斌曾以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处商铺。然而,在岳朝公司的收款凭证中却没有这一项。于是,乾欣公司认定任斌违约,并以岳朝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斌限期付款。

任斌接到法院传票后,认为岳朝公司作为“债务人”竟反过来向他这个“债权人”催款,很是荒谬,于是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委托专业律师助他驳回岳朝公司的诉求。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小明律师、张亚平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审查了任斌与岳朝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借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对任斌所支付的款项和商铺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律师发现岳朝公司提出的诉求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首先,岳朝公司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而任斌在约定时间内并未收到全部款项,因此岳朝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其次,岳朝公司以商铺抵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债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变更,而任斌接收商铺并支付相应款项,表明双方已经就债务履行达成了新的协议。

律师协助任斌整理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代理任斌出庭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指出:

岳朝公司以两套商铺抵偿部分债务,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对任斌所负债务数额,大于任斌应向岳朝公司支付的购房款,且该款项在后期双方进行债权债务结算时亦予以扣除,应视为任斌已付清了案涉商铺的购房款。岳朝公司主张任斌继续支付89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岳朝公司自从以商铺抵偿债务后,从未向任斌主张过权利,到它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了任斌的诉讼请求。

乾欣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以岳朝公司的名义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此,律师再次反驳指出:即便按照岳朝公司的“无利息”主张,在它与任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仍欠付任斌200万元,该金额远超过商铺价格,在“以房抵款”后也仍欠任斌款项,因此其要求任斌再次支付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任斌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案涉商铺,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责任在于岳朝公司,应当认定“以物抵债”已经完成。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再次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岳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圆满结束后,任斌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表达了由衷的感谢。这次经历让任斌深刻悟到,在商业合作中,法律文件所承载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同时也提醒大家:“以房抵债”作为一种普遍的债务清偿手段,实际上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形下,可能会遭遇一系列法律及合同方面的挑战。(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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