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税海涛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减除各项允许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为该纳税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本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及《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22年第7号公告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在2023年发生的下列扣除项目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前减除:
(一)费用6万元(定额);
(二)专项扣除: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可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例1:居民个人张先生2023年合计取得收入250000元(其中,工资收入12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稿酬收入30000元)。按规定计算后,张先生2023年度综合所得的收入额为216800元:
120000﹢40000×(1﹣20%)﹢60000×(1﹣20%)﹢30000×(1﹣20%)×70%
=120000﹢32000﹢48000﹢16800
=216800(元)
例2:居民个人张先生2023年取得综合所得收入额216800元,减除费用60000元,减除专项扣除28800元(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险一金”),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2000元(个人养老金),减除专项附加扣除66000元,2023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
其中,专项附加扣除66000元分别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12000元(夫妻分别按50%扣除)、子女教育支出24000元(张先生全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18000元(非独生子女最高分摊额)、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2000元(张先生全额扣除)。
2023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2480元:
50000×10%﹣2520=2480(元)
例3:办理2023年度汇算时,根据已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2023年个人所得税款,多退少补。
①假设已经预扣预缴3000元,则应退税520元
②假设已经预扣预缴2000元,则应补税480元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税相关事项一、综合所得收入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全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专项附加扣除重要事项
(一)可税前减除的专项附加扣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
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享受时间: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留存备查资料: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2)子女教育支出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享受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留存备查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3)继续教育支出
扣除标准: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项3600元。
扣除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的本人。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享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同一年度,参加两项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两个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就是,一个年度继续教育支出最高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注: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大病医疗支出
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扣除方式: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享受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留存备查资料: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5)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
扣除方式: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
①婚后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标准扣除。
②婚前购房分别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也可各自对所购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享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留存备查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特别提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指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下同),每月1500元;
②除第①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
③除第①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享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留存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特别提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赡养老人支出
扣除标准:每月3000元。纳税人系非独生子女的需分摊扣除。
扣除方式:①赡养人系独生子女的,每月扣除3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赡养人可采取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三种方式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不超过15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享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包括一位)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
留存备查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特别提示:①本项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子女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无论其他兄弟姐妹有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③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注意事项
(1)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分摊的,纳税人已选择的具体分摊方式(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4)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5)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
★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
(一)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二)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每年缴费不得超过12000元的上限,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规定。纳税人须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1)在缴费环节,纳税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2)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领取环节,纳税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
(四)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缴费的方式: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2)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专项扣除等扣除项目,略)
转自 税海涛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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