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亡妻结婚20多年,你让我证明她没出轨?男子继承亡妻财产,公证处却称:“需提供无非婚生子女证明”,法院判了!

朝律夕拾 2024-10-07 13:53:28

“太缺德了!我和亡妻结婚20多年,你让我证明她没出轨?”

男子妻子因病去世,伤心之余,他准备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继承到自己名下。可当他带着所有材料去公证时,公证处竟要求提供一份“妻子无非婚生子女”的证明。男子听后怒火中烧,认为这是对亡妻清白的侮辱,一怒之下将公证处告上法庭,法院如何判决?一起来看看!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妻子的病床前,郭大哥悲痛欲绝。夫妻俩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生活虽不富裕,却很幸福。可妻子突发疾病,哪怕倾尽家产,也没能挽回妻子的生命。天人永隔,郭大哥强忍着悲痛处理妻子的后事。可在房子的上,郭大哥却犯了难。这套房子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但由于当时的种种原因,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妻子。根据法律规定,妻子的遗产不仅郭大哥有继承权,她的父母和女儿同样有权继承部分财产。为了避免后续麻烦,郭大哥主动找到岳父母,并取得了他们“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女儿也配合办理了一切手续。眼看着事情顺利进行,没想到在公证处,却被告知还缺少一份“证明”:证明妻子在婚内没有非婚生子女。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将来有人声称是你妻子的非婚生子女,并要求继承遗产,这会导致法律纠纷。”可郭大哥却非常愤怒,他表示:“我们俩结婚这么多年,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她去世了,我要继承房产还要证明她没有出轨,你们简直太缺德了!”郭大哥气愤难平,但为了顺利过户房产,他还是去社区试图开具所谓的“证明”。可社区负责人明确告诉他,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明他们无法提供。郭大哥无奈了,他觉得这完全是在折腾人,于是直接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取消这一荒唐的要求。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本案公证处要求郭大哥提供“无非婚生子女”证明,是否合法合理?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公证处要求郭大哥提供妻子没有非婚生子女的证明,是为了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遗产纠纷。但郭大哥已经提供了各类放弃继承的证明材料,且社区拒绝开具“无非婚生子女”证明,这种要求对郭大哥有失公平。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证处要求额外证明,违背了公平原则。那么公证处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公证?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证处负有审查公证材料的义务,确保公证材料的真实有效。”但郭大哥已经出具了充分的继承材料,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非婚生子女,因此公证处无权要求郭大哥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来拒绝办理公证。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大哥提供了完整的继承材料,公证处无权要求提供“无非婚生子女”证明。法院最终判决:公证处配合郭大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让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是罔顾道德底线,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极限挑战,是对尊纪守法品行端正者的最大羞辱。”还有网友说:“荒唐的机构,荒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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