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是否必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1 07:59:3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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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的提起,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那么,申请国家赔偿是否必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最高院在《张菊兰、何明远等与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诉行政赔偿案》中明确:

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才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该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这既包含司法确认也包含行政确认。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201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已经取消了违法确认前置程序的问题。

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相比较,少了“依法确认”四个字,但是“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没有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中所列举的侵犯人身权或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均是违法行为。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之间的文意理解,修订后的第九条只是将“违法确认程序”与“申请赔偿程序”合二为一,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后,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予以赔偿。

换言之,该第九条的修订仅涉及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中,不再将违法确认作为一项前置程序,但没有取消确认违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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