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回复:关于‘零工经济’发展中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影舞月光下 2024-05-28 02:05:44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等

杨玉华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零工经济’发展中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收悉,经会商省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场景的普及,以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为具体实践形式的“零工经济”,已经从互联网行业、短视频直播平台、音响文娱行业,快速渗透到金融、房地产行业等几乎所有传统以长期就业为主的行业之中,正逐渐成为未来工作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稳定就业局势、增加劳动者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零工经济”。近年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有关要求,省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零工经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是积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22号),从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增加非全日制岗位供给、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零工市场建设、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推动各地进一步细化落实。

二是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38号),从规范零工市场建设布局、提升零工市场服务水平、促进零工市场健康发展3个方面提出10项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运营管理零工市场,对运营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目前全省已建成各类零工市场1593个(其中:依托“三公里就业圈”建成线上零工市场1561个),全年服务灵活就业劳动者超100万人次。

三是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2〕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明确新业态领域三种劳动用工情形,要求平台企业落实用工主体责任、规范合作用工管理、妥善处理劳动者诉求、公开公示企业制度和算法,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方面权益;同时要求各地积极推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机制,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渠道。去年省有关部门还专门开展为期4个月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行动,主动走访平台企业、合作企业1200余户次,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查处平台企业违规行为。

四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号)和《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就业地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在其就业地或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截至2024年4月,补充工伤保险已在安徽省16地市全部上线,参保人数达27.27万人。

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在推动“零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诚如您所言,鉴于这种新经济模式相匹配的政策法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零工经济”发展进程中确实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研究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关于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难方面。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特殊性,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大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呈现出灵活、复杂的用工特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为劳动关系。仲裁、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意见不统一,国际上也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若简单将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将大幅增加平台企业责任,不利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不利于吸纳劳动者就业。对此,国家有关部门目前仍在积极开展调研,拟提出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适应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基准,适时出台有关政策。

二、关于引导和规范零工市场良性运转方面。结合我省创新实施的“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和“三公里就业圈”服务平台建设,我们正在积极推广合肥、池州等地经验做法,指导各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因地制宜规范化建设线上线下零工市场,推动零工市场信息化应用,完善用工信息监测分析,切实增强零工市场的服务功能和水平。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在深入基层调研、学习借鉴周边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从省级层面研究制定零工市场规范化标准,促进零工市场更好发挥平台载体作用,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服务。

三、关于建立零工经济调查制度方面。根据就业登记相关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统计和监测,目前仅能够对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认定的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统计,事实上,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不会主动到社区登记就业状况,更不会主动填报收入水平及其他有关情况,“零工经济”统计存在对象界定不明晰、数据采集方法不完善等实际困难,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建立“零工经济”调查制度。下一步,我们将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从国家层面明晰“零工经济”的统计口径、方法等,同时积极为构建“零工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建言献策。

四、关于加强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障方面。失业保障方面,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的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已经涵盖那些“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失业保障政策无法覆盖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工伤保障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自费参加工伤保险,无上位法政策依据,无法落实停工留薪期间护理、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2022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北京、上海、江苏等7个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安徽未列入试点范围),平台企业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享受待遇。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范围。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人社厅就业失业处

联系电话:0551-62663821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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