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合肥便衣女运管"钓鱼执法"让她想不到影响会如此深远

显微镜看真相 2024-09-30 04:14:31

合肥便衣女运管"钓鱼执法"后,以便衣女运管道歉并被调离原岗位,网约车司机接受既成事实暂告一段落,然而背后的影响深远却是她万万没想到的。

先回顾一下这次事件的过程:

9月20日8时许,网约车司机史师傅接到一女乘客,到达约定目的地后,后排女乘客出示了一个证件,并叫史师傅“两个证(机动车驾驶证证,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拿出来看一下”。

史师傅因为已经又接到了下一单乘客网约车订单,不愿过多纠缠,就说两个工作人员以上才可以正常执法为由,拒绝了这位女乘客的检查要求。

第二单送完以后,史师傅心里不是滋味,于是他回到乘客的下车点,并在运管部门考试中心办公室见到了该乘客,得知是运管部门焦姓女工作人员。

在沟通中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该焦姓女子在办公室又强调了自己的乘客身份。随后,史师傅拨打了举报电话,并去运管中心办公室找了纪检部门。

22日上午史师傅发现他在网约车平台的账号被封禁,随后咨询了平台客服,得到客服回答说他尾随乘客到办公室闹事,被乘客举报才封的。

随后史师傅联系了运管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不到半个小时,他的账号就被解封了。

史师傅认为,执法人员应当有两个人以上,并且不能穿便装,自己的账号被随意封禁,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应当受到处理。

9月24日8时,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就该事件发布情况通报:接到针对我局工作人员焦某某的网络投诉后,发现焦某某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研究决定,给予焦某某警告处分,调离岗位。

从上面文章可以看出,焦姓女运管工作人员属于典型的"钓鱼执法",而"钓鱼执法"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罚款为目的,借助其工作人员或者事先串通的其他人员,通过诱惑、逼迫、哀求等手段,使一些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员违法,然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从"钓鱼执法"的释义再看焦姓女运管的做法,往轻了说她是“钓鱼执法”,往重了说她超出"钓鱼执法"的范围,已经属于诈骗罪了。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有两个人以上,才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执法,并且要有执法的有关证件。

而焦姓女运管先以乘客的身份约了网约车,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才亮岀工作证说要检查网约车有关证件,这已经违反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要第一时间告知对方正在执行的任务。

其次焦姓女运管在身着便装时,却以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忽然要求检查司机的有关证件。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穿着制服、出示有效证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这是保障执法公正透明的基本要求。

如果这位焦姓女运管人员确实是在执法,那么她的便衣执法行为显然是不符合规范的,容易让司机和公众对执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这就是典型的"钓鱼执法"。

如果她不是在执法时间内这么做,那么她又违反了运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属于私自执法,何况从后来的通报中说她只是运管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总的算下来就是知法犯法,越权执法了。

最后从她的"执法"过程看,她对这一套非常熟悉,也就是说绝不是第一次这么做,说直白点应该是"惯犯"了。

加上一些网约车司机不愿和自己的直接检查部门发生纠缠,碰上了这种情况,宁愿花钱私了也不想得罪他们,处长了他们胆儿越来越肥。

但她又没有上路执法权,那这么做的目的应该是以罚款为目的了,如果以前的罚款上交了运管部门,那运管部门知道她没有执法权,为什么还让她继续这么干呢?

如果罚款没有上交,而是进了私人腰包,那她这种行为就不是钓鱼执法,越权执法那么简单,应该是诈骗罪了。

再从她随便就可以封了网约车司机的网约平台帐号,绝不是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可以做到的,这里面的水好深啊。

如果网约车史师傅不愿和解,坚持要上诉会是什么结果呢?

坚持上诉的结果当然是一些人和单位会受到处罚,至于处罚到什么程度,我也不想(其实我也不敢)去一探究竟了。

这样做的后果,史师傅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他知道自己还有家人,为了家人的安宁,还是选择"和解"吧。

不管焦姓女运管后续是真心认错,从此偃旗息鼓不再惹手,还是要找机会让网约车史师傅也受到"惩罚"都不重要了。

现在认知的天平已经倒向史师傅,以后他不论有什么对错,网友们想到的一定是女运管在报复,所以就得不偿失了

写了这么多让我想不通的是,在这个网络发达,到处遍布摄像头的时代,怎么还有一些"大聪明"去做随时被发现的事情?

是他们私下得到了太多的"好处"让他们利欲熏心,继而挺而走险,还是想在"执法"过程中享受权力的过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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