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业主与物业对簿公堂!判决来了

武汉风云 2024-06-29 06:22:27

近日,南国中心的王女士(化名)向【风云武汉】分享了她跟小区物业的一起侵权官司。

本案的原告为王女士,被告为物业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2年3月,物业公司在维修其卫生间期间,施工工人将放在客厅内的自行车以妨碍搬运建筑垃圾为由,将自行车搬到楼道存放。门口楼梯间堆满建筑垃圾。一个星期后发现自行车丢失,要求物业查看监控。半个月后物业公司称未发现陌生人或个别大型物品出入情况。

小区门口配有门岗,大堂内配有管家。小区大门,单元门均设置门禁。电梯还设置有梯控,需要刷卡进入楼层。物业公司一直在推诿敷衍和逃避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财产损失存在过错。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自行车或折价赔偿。

被告辩称:

原告的自行车停放在消防走道,属于违规停放,并不是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的停车场。物业公司对该区域的楼栋按照要求有巡查和打卡,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约,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就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的数额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楼栋电梯、楼栋进出口及小区大门均安装有摄像装置。车辆丢失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事发时间段内的摄像视频以协助业主或公安机关找回车辆,据此可认定其在履行区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虽然原告的财产损失涉嫌第三人侵权,但是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亦与物业公司未履行小区安全防范义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原告系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原告放任自行车停放在自身控制区域外,应当自行承担财物损失的主要风险。原告的财产损失不是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物业公司不存在直接、必然的侵权因果关系。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和协助义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其承担一般注意义务,由于原告的财产损失涉嫌第三人侵权,其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当的次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车辆发票证明购车时间和购车价款,故本院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200元。

王女士告诉【风云武汉】,200块钱是小事,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前她家已经发生过三次类似事件。物业公司收着4.18元/平的物业费,却没有提供相符的服务,导致小区业主有诸多不满。

此外,由于开发商不愿意配合成立业委会,导致小区业委会迟迟无法成立。

王女士称,这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上存在瑕疵”,对她来说已经是一个积极的结果。就物业服务问题,她还将继续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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