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承载着被继承人真实的情感与寄托,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切身利益。司法实践中,由于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等原因,常常出现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判指引,对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情形进行了整理解答,供大家参考。
1、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问题。常见的情形是老年人罹患严重的疾病如阿尔兹海默症后再订立遗嘱的话,遗嘱效力可能受到挑战。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恢复,对宣告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某些特定形式的遗嘱,如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这些遗嘱在设立的时候,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见证人具有利害关系。
现在《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六种。除了自书遗嘱外,剩下的遗嘱形式都是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的。同时,要注意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有关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3、没有在遗嘱上规范地进行签名,并且写年月日。
只有清楚地签署日期,才能更为确切地判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时便需借助遗嘱签署的时间来认定哪一份为有效遗嘱。
4、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先生在立遗嘱的时候不仅仅是说自己的那一份给儿子,连太太的那一部分也处分了,这会导致遗嘱的部分无效。
在立遗嘱时,要在遗嘱中写明所处分的部分仅限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共有房屋,仅能处分房屋的一半,对另外一半是不能处分的。如果财产遗嘱中一旦涉及无权处分,这部分遗嘱无效。
5、没有给特定的人,比如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份额,举个例子:小女儿还没有成年,但是父母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给大儿子,这种情况下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是遗嘱必留份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立遗嘱人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比如立遗嘱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立遗嘱人的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立遗嘱人都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指定给其他继承人继承,或者全部遗赠给他人。遗嘱人若想要遗产完全按照遗嘱继承,可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必留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可以是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