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8日14时16分许,原告亲属刘某因发热3天,CT发现肺炎半天,在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住院治理。入院诊断为1.双侧肺部感染2.脑垂体瘤术后3.脑卒中后遗症。
诊疗经过中载明“患者某某,症状较重,反复发热,尿少,乏力、纳差、胸闷、气紧,血氧饱和度下,予心电监护、吸氧、退热、利尿、补液、营养支持、插胃管、口腔护理等对症治疗后,并请肾内科、呼吸科、综合ICU等相关科室会诊。
建议转ICU治疗,但现重症医学科尚需等待床位。患者家属已经联系好干燥市内医院重症医学科有床位。要求出院至该院治疗。予今日自动出院”。原告亲属刘某,于2022年12月30日办理出院手续。
出院诊断为1.肺炎2.急性呼吸衰竭3.心肌功能不全4.低蛋白血症5.脑垂体瘤术后6.脑卒中后遗症。住院治疗2天,共计花费诊疗费4490.23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210.73元。个人现金支付2279.50元。
2022年12月30日10时许,原告亲属刘某转院至x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重症肺炎(主诊断)2.电解质紊乱3.脑梗死后遗症。2023年1月12日13时许,原告亲属刘某自动出院。
出院诊断1.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型);2.重症肺炎;3.感染性休克;4.呼吸衰竭;5.肾功能不全;6.低蛋白血症;7.低纤维蛋白原血症;8.贫血;9.电解质紊乱;10.脑梗死后遗症等。住院治疗13天,共计花费99695.75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289.34元,个人自费49401.41元。
2023年1月12日,x州市立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死亡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13时30分,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2023年1月14日,x州市殡葬管理所出具火化证明,证明刘某在x州市殡仪馆火化。
二、患方观点
2022年12月25日原告亲属刘某感冒发热,于12月28日前往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月29日被告医生根据病情对刘某进行了插胃管治疗。因被告重症医学科尚需等待床位,被迫原告转院至x州市立医院治疗,并于2022年12月30日办理出院手续。
出院当天在x州市立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经CT检查发现原告亲属刘某气管-右肺下叶支气管内见有插管,后经与被告医生交涉承认把胃管误插到原告亲属的肺叶中,并口头承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亲属在x州市立医院治疗13天后因肺部感染加重于2023年1月12日13时死亡。
被告医生本应该把胃管插入胃部却错误地把胃管插入了肺部,导致原告亲属肺部严重感染。其被告的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并导致原告亲属肺部感染休克死亡,故被告应承担原告亲属死亡结果的全部责任。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34668.65元。
三、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辩称
本案经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请求法庭在50%的范围内确定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诉请中主张的办理丧事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1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从原告主张的项目中予以剔除,不予支持。
四、鉴定意见
x医学院x附属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刘某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40%-60%)。
五、法院判决
2024年1月24日判决,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191456.7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