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遭碾亡案:事故地是否属于“道路”,或为判定关键

信息周末 2024-09-09 01:49:14

2024年8月28日,骑行男孩被碾压事故地有车辆通行。受访者供图

近日,河北一男孩在骑行摔倒后,遭汽车碾压致死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

2024年8月11日6时许,在河北省容城县贾光乡一处竣工但未验收路段,一名11岁男孩和父亲一起跟随骑行团骑行时不慎摔倒,被对向行驶的车辆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

涉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汽车以52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整个事发过程不到1秒。画面中,涉事汽车两侧均有骑行者。

8月25日,涉事车辆司机姜某被容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目前该案正在侦查阶段。9月3日,姜某辩护律师周兆成发声称,他将为姜某做无罪辩护。

同日,姜某妻子也在微博发声,称事发当时,骑行者占了半个车道。“小孩最靠近中线,小孩是被其他自行车别倒以后,冲向了我丈夫正常行驶的车道。”南方周末记者联系姜某妻子,对方以“不方便说”为由拒绝采访。

该案进展随即引发争论:姜某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成为了本案中公众探讨的焦点。南方周末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已有类似案例,但判决不一。其中有一个关键点,即事发地点是否为“道路”。

是否构成“过失”

按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二是已经预见到,但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前者是没尽到‘预见义务’,后者是没尽到‘结果回避义务’。”周兆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根据视频信息、走访周围群众及目击证人分析,司机姜某事发前并未预见到男孩死亡的结果,事发时也回避不及,“这个小孩在骑行中发生剐蹭或者碰撞,突然摔到对向车道来,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其实是难以避免的。他当时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是很遗憾。”

周兆成补充,本罪还需满足前提“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认为,涉案司机姜某车速正常,且在规定车道正常行驶,没有违规行为。且在司机行为和孩子死亡结果之间,隔着许多其他重要因素,不应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此类案件在定性上,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及较多的是交通肇事罪。后者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前者由刑侦单位立案侦查,后者定罪依据是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交通部门认定你是主责以上才有罪,如果不是主责以上,就算对方死亡,你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勇刚说。他长期代理交通事故案件。

两者对于涉事双方责任的判定标准不同:在交通肇事罪中,交警会根据涉事双方的情况,认定各自的责任占比;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没有交警做责任认定报告的环节,法院只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受害者有没有责任,相对来说,不是很重要”。

两者的量刑也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严重。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先锋介绍,如果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原则上,涉事司机没有逃逸或者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机动车司机负主责以上(的案件),至少是交通肇事罪。但这个案子很有争议,上升到刑事罪名有待商榷。”朱勇刚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目前已有的视频、材料看,交通部门以往对这类案子的责任认定一般会是涉事司机和对方都有责任,涉事司机可能承担的是同责以下,甚至无责。”

当网友在激烈讨论此案时,另一个类似案例也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涉事司机与姜某被认定的责任截然不同。

四个月前,2024年5月,上海市一处公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周某在人行道闯红灯横穿马路时,碰撞到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导致林某摔倒。恰逢机动车道变绿灯通行,一辆刚起步的轿车躲闪不及,林某被碾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涉事轿车司机在绿灯时正常通行,无需承担责任。

受访律师均认为,之所以上述上海轿车司机与姜某的责任承担不同,关键点在于,事发路段的“道路”不同。他们分析,这是因为上海事发路段明显属已经交付且在正常使用;但容城县骑行男孩被碾压案,发生在一个竣工但未交付的路段。

“道路”的争议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事发路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

饶先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是对“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处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是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但何谓“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明确。有观点认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应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受访律师均介绍,“道路”的判断标准为是否“用于公众通行”。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认为,只有当道路向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管理,正式开放并允许公众通行时,才算纳入“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相关的交通规则和法规才适用;而对于施工单位没有完成交付的公路,被交通管理部门视为未开放用于公众通行,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施工单位没有移交给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不纳入交警的管辖范围,所以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对未交付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做事故责任认定。”饶先锋补充,根据最高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应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受访律师均认为,也因此,河北容城骑行男孩遭碾压案的事发路段,由于未完成交付,在交警部门看来,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中的“道路”,后续的案件处理方式也不同。

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饶先锋解释,该规定为交警部门对非“道路”发生事故出具事故认定给出了法律依据。当在村道及乡村无名道路或未交付的公路等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可以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按交通肇事处理。

饶先锋介绍,就未交付路段是否属于“道路”的问题,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完成交付的道路不属于公共管理范围内的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允许车辆通行的路,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就应该属于公共管理范围,也包括部分未完成交付但已经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

“在未交付道路上发生车祸,归刑警管,还是归交警管?”在周兆成看来,容城骑行男孩遭碾压案的事发路段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据容城县委组织部官方微信“容城先锋”5月18日文章,贾光乡于5月16日举办骑行文化节,该骑行文化节活动路线为南后台东广场—拒马河堤—北后台烈士陵园。此次事发地点在南后台村的南拒马河河堤段。在事后媒体探访报道中,该路段有汽车、自行车通行。

2018年,饶先锋也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20岁的于某水驾驶轿车在合肥市一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出事地点正在施工,尚未交付使用。据于某水供述,当晚雪下得很大,自己以约4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对面轿车开着远光灯。

公诉机关认为,于某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饶先锋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该案判决书显示,交警出具的证明表示,事故地点为在建道路,正在施工,且无任何交通设施,无标志和标线,只有中间勉强可以通行。故此道路不具备通行条件,尚未交付交警部门管理。最终法院判定于某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发现,过往有多起交通事故的涉事司机,受“事发地在未交付路段”影响,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11月30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也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未交付使用,案件不由交通部门管辖,最终交由司法部门审理。

或有更多责任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尚未验收交付的路段,应当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拦截车辆行人往来通过。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发现,此前,在未交付道路上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案例中,法院判处道路施工方最终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屡有发生。

2022年3月12日,江苏省金湖县一段正在施工的道路发生一起车祸。事发于夜晚,没有路灯,顾某建驾驶面包车在一路段正常行驶期间,与突然窜出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郑某柱相撞,后者死亡。

辖区派出所本以顾某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后发现是郑某柱违规变道占道在先,突然窜到面包车前,顾某建一时间避让不及。警方决定不追究顾某建责任,对此案做撤案处理。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道路施工方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

2022年12月,金湖县人民法院认定,道路施工方管理有疏漏,没有封闭在建路段,故道路施工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肇事双方各有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2%赔偿责任,死者一方自行承担28%赔偿责任。

无独有偶,2023年3月,湖北一处未交付路段上,向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将前方同向行人朱某撞倒,造成后者当场死亡。后经查明,该事故发生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事故地点道路两端设有“禁止通行”安全警示标志和封闭路障,但封闭路障有开口,且无人员值守。最终法院认定,该道路承包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防范措施不力,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判处承包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周兆成认为,就容城骑行男童遭碾压案的责任划分,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其中也包括父亲的监护职责。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饶先锋与朱勇刚亦认为,在此案中,组织骑行的活动方如果在组织中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男孩的监护人、骑行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公路的承建方等各方具体责任比例,或要等到刑事案件判决过后,再做进一步确认。

南方周末记者 郑丹 南方周末实习生 金晶

责编 何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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