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在是太太太......不可思议了!
2024年8月8日,笔者刚刚撰文《入库案例:“借名买房”不能排除执行!》,今天一早,同行就发来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入库案例,再查,还不止一个......
先看第一个相反入库案例:王某某与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3-066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异议之诉等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查。
对于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执行法院应当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而不能采取外观主义,径直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
裁判理由:
......本案中,王某某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借用刘某某名义购买,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应实体审查,查明王某某与刘某某借名买房合同的真实性、涉案房产房款的真实交纳情况及购房贷款还款的资金流向、实际占有居住情况等,综合判断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影响权属判断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以借名买房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为由,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经过:
2022年10月10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2执异243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
2022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执复63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复议请求。
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191号执行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执复638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2执异243号执行裁定,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再看第二个相反入库案例:王某某与蔡某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3-057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因缺少申请执行人这一主体,在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时,不能启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异议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裁判理由:
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借被执行人殷某之名实际出资购买、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实体权利。
王某某借名购买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其基于没有贷款资格而借名买房,导致涉案房屋登记在殷某名下,并不直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其对未予过户存在过错;
加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中并无基于对涉案房屋登记外观信赖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当认定王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执行。
裁判经过:
2019年5月2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4执异59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
2019年8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川01执复30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复议申请;
2021年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0)川执监52号执行裁定: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执复309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执异59号执行裁定,本案不得执行涉案房屋。
再回看笔者撰文案例:《入库案例:“借名买房”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
虽然本案为民事执行案件,前面两个是刑事执行案件,但能否排除执行的实体审查标准是一致的,并不存在民事、刑事案件执行审查方面的差异。
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规定:
1、2023年12月22日,《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2、2024年5月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和使用工作,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深化诉源治理,提升公正与效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张茂荣律师:司法权威大打折扣!
1、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之外,另行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某一类案件确定裁判规则,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一万个没想到的是:
同类案件,案例库出现了裁判观点完全相反的案例——入库案例打架,让一线法官、律师、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以消灭同案异判为使命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权威何在?!
2、如此看来,笔者认同《刘贵祥:借名买房执行异议,应考虑合法占有和居住权因素!》,关于“借名买房可以排除执行”的观点也是有理论和最高法院入库案例支持的,借名买房能否排除执行,至今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