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余某违法停车,公开道歉,可小县城“乱停乱放”却无解吗?

喝啤酒侃侃 2024-06-21 18:28:30

一则关于停车的新闻,在网络上发酵。关于“特权”的话题,被拿到了台面上。

据报道,近日,一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信街与广泰东路十字路口处因停车引发纠纷。

经初步调查,涉事车辆登记在一国际组织名下,6月16日上午,徐某某(男,61岁)与余某(女,58岁,就职于该国际组织,任秘书长)夫妇驱车至该地点,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过往车辆通行。

然后,在他人提醒时仍拒绝挪车,并辱骂他人、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01

6月19日,该国际组织秘书长余某就不当言行致歉,并发布一段道歉视频。

看过视频的朋友,应该都有一个类似的感受:余某不仅嚣张,还自以为是,且藐视我国法律。

关于余某,相关单位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我们不想过分关心。但是,对于涉及我们自身利益的停车行为,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02

我们多次提到过,在我们的小县城,存在大量的违法停车行为,乱停乱放给他人的出行造成了不便,也增加了安全隐患风险。

很多人一听到“乱停乱放”,就抱怨停车位不足,指责客观因素。

在停车位不足的大背景下,相关部门对路边停车本身已经网开一面,足够仁慈。而作为群众,我们也没有对路边停车有过多苛责。

我们无法理解的是,在路边空间足够的情况下,往往只需要往边上再靠一点、往前再走一点,就能很好地停车。为何非要翘出尾巴,或者直接占道?

这真的是因为停车位不足吗?

03

除了私家车主外,我们的一些机关单位车辆也存在乱停乱放、影响他人的行为,比如下面这辆车:

也不知道这辆车是哪个单位的。或许,是着急办事,临时停靠三两分钟吧!要理解。

简单提醒一下:下次再到这里办事,车头位置、车尾位置、道路左侧均有停车场,一般都能找到合适的空位。

另外,还有个别单位的公务用车肆无忌惮地闯红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可是,我们经常看到,即便在交通繁忙时期,个别车辆如入无人之境,既不承担救死扶伤的任务,也不是去救人灭火。

车身上两个醒目的大字,本身是人民群众最信赖的标志。但是,个别司机的行为,让人看到的是特权,是明目张胆地挑衅。

比如,早高峰,在通往城西小学的某路口。大家都在等着交通信号灯呢,某车辆在明确的左转车道,直接直行。除了刺耳的鸣笛,没有其他。

比如,某繁华路口,它没有任何警报和提醒,直接疾驰而过。

难道真的有紧急情况?难道有如同救死扶伤、救火一样紧迫情形?难道十几秒真的按捺不住?

不管怎样,要注意安全。如果真是为了工作,也要替一家老小多考虑。

司机抢一秒,亲人两行泪。

04

停车位紧张,会导致大家无处停车。但是,小县城的有关单位和人民给予了最大的理解,能停车的地方尽量停,能挤的地方尽量挤。

只是,在停靠时,是否能多看一眼?是否能考虑一下对他人的影响?

当有关方面张口就是“素质太低”时,是否能够通过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来约束和规范这个抽象的问题?

素质的提升,需要更多的努力。但是,规范管理、努力行动,却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除非你躺平。

余某能够道歉,其他人更能。对于那种明显制造交通风险的车主,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不过分。

让他们亮亮相、道道歉,真的是害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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