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帮女儿创业,却把女儿送进了监狱

生活处处坑 2024-08-13 10:24:14

这天上午,北方某市一小区的一户人家,女儿正忙着打印资料,父亲正忙着将资料装订,并装进快递袋里,两人通力合作,有说有笑,好一副父慈女孝的幸福场景。突然,门外传来敲门声,父亲以为是快递员来取快递了,赶忙开了门,没想到来人竟是几位民警。

民警在问明了父女俩的身份后,直接就给两人都戴上了手铐。父女俩皆大惊失色,搞不清楚了为什么会被抓,他们冲民警大喊:“你们为什么胡乱抓人,我们犯什么法了?”民警指着父女俩刚打印装订好的一堆资料说:“这就是你们的犯罪证据!”之后民警没再做过多解释,就将父女俩都带走了。

那么,父女俩究竟因何会被抓,要了解内情,还得从女儿的一个爱好说起。

女儿名叫李红梅,现年23岁,两年前从某大专学校毕业,之后就参加了工作。每份工作李红梅都没干长,不是嫌工资低,就是嫌工作累,一年多时间竟换了五六份工作。半年前,她干脆不再找工作,直接回老家啃老了。

李红梅的母亲几年前就病逝了,父亲李茂是某事业单位职工,工作稳定,收入不错。李红梅想啃老也只能是啃父亲。父亲虽说养得起女儿,可为了女儿的长久之计,他还是觉得女儿应该找份工作。可女儿对找工作已毫无兴趣,每日就是躺床上或沙发上用手机看网络小说。李红梅从网上付费下载了许多网络小说,但凡有点知名度的,她都会下载下来阅读,每月她光是花在下载小说上的费用就有好几百。

父亲李茂对女儿非常失望,一天,他实在忍无可忍,冲正躺在沙发上看小说的女儿大叫道:“你整天抱着手机看小说,难道能看出钱来?”李红梅听完父亲的话,忽然脑袋里蹦出了一个发家致富的想法。现在有很多年轻人都像自己一样喜欢看网络小说,但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舍得花钱下载电子书或购买正版书籍,若是自己能将先前付费下载的小说打印出来,再装订成册,然后在网上低价出售,一定会有很多人购买。

想到这,李红梅兴奋地从沙发上跳了起来,她赶忙跟父亲分享了自己的创业想法。父亲非常赞成,认为不管怎么说,女儿能主动找点事做,就比整日在家躺平强。为了表示支持,父亲当天就给女儿买来了一台激光打印机。

紧接着,李红梅就开始不眠不休的整理起先前付费下载的小说来。她先是将这些小说都整理成了WORD文档,然后就开始逐一打印。与此同时,为了销售李红梅打印出来的小说,父亲李茂网购了三套营业执照和出版经营许可证,然后用它们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并开设了三个书店店铺。

之后,父女二人就开始分工合作,一起创业发家致富了。李茂负责从各大网络电商平台上购买或下载电子书籍,以及三个网店的运营。李红梅则负责采购原材料、打印、制作书籍、发货等工作。

一起努力了三个月后,父女俩赚到了4万余元钱。两人非常高兴,还为此庆祝了一番,想着再接再厉,继续大干特干,却不想,就在这时,他们的网络书店被某图书公司投诉,网店被关,紧接着,该图书公司还报了警,父女俩随即在家中被抓,这便是本案开头的那一幕。

图书公司认为李茂、李红梅父女俩侵犯了他们公司的版权,可被侵权的远不只该公司一家。据统计,李茂、李红梅签收、售卖书籍6.3万余册,其中侵犯他人有著作权的书籍共计销售数量1.7万余册,违法所得4.3万余元,涉案复制品数量共计2.1万余张。

随后,李茂、李红梅父女俩被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对于这个罪名,父女俩均不认可,认为他们是自己花钱从网上买了图书的电子版,然后才打印装订出售的,他们卖的是自己花钱买来的东西,不能算犯罪。

那么,有偿下载著作权人书籍后打印、复印进行售卖是否构成侵权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茂、李红梅父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复制品数量远超2500张(份),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李红梅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李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结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闲谈结束,我是老徐,您对本案有什么想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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