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原劳动者能向老东家主张经济补偿吗?

海天融合 2024-11-10 17:53:32

(中国时事新闻网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 编辑黎明)

事由:郭文(化名)2015年4月份到大金木器加工厂(化名,简称大金公司)工作,木工岗位,月工资6500元,单位为郭文交纳“五险一金”, 2022年1月份,大金木器加工厂经营困难,将经营厂房出租给小金木器加工厂(化名,简称小金公司),由小金公司利用大金公司的厂房、机器经营,大金公司按月收取租金。

小金公司不但接手了大金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还留用大金公司的工人,就这样,大金公司将郭文的社保关系转移到小金公司社保账户,原工资待遇不变。

2024年4月份,小金公司因经营亏损,停止为郭文交纳社会保险,还拖欠他工资21219元,虽经郭文多次催促,小金公司还称郭文不是他公司的人,让郭文找大金公司主张权利,但大金公司却称,已经与郭文解除劳动关系,且郭文在大金公司工作时,并不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资的事儿。

无奈之下,郭文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大金公司和小金公司起诉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小金公司拖欠工资共计5万余元。

对于郭文的起诉,大金公司辩称,其与郭文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份已经解除,社保关系已经转给小金公司,两个木器加工厂是两个法人单位,即便是大金公司有责任,也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小金公司称,自己与郭文于2022年1月份起建立劳动关系,现在工作2年多,经济补偿金只有2个月工资,加之拖欠工资,也只能承担3万元。

郭文一方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工资一直没有变化,两家木器厂更换经营者与自己无关,工龄应当连续。

主审法官张健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近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大金公司给付郭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万元,小金公司给付郭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拖欠工资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王金海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单位名称、经营主体更换,一定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给付主体和数额,一旦更换后发生劳动纠纷,对于上一家工作单位非常有可能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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