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子醉酒,将其带到酒店,并脱光其衣服,男子是否构成猥亵?

拍案烟屡 2024-08-14 18:32:43
简要案情:

男子李某与冯女士系普通同事关系,这天晚上下班后,两人与其它同事一起在某饭店聚餐。席间,冯女士被男子李某频频劝酒。聚餐结束后,冯女士呈现饮酒过多状态,不仅站立不稳,而且神志不清。

由于男子李某与冯女士平时关系不错,且知道冯女士的家庭住址,于是,其他同事见冯女士醉得不轻,无法一个人回家,便嘱托男子李某将冯女士安全送回去。

男子李某虽然口头答应了,然而,在其他同事相继离开后,男子李某却没有遵守承诺,竟抱扶着冯女士,私自将其带到某酒店开房。

进入酒店房间后,男子李某将冯女士在床上安顿好。随后,男子李某趁冯女士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脱光其衣服,并用手触摸冯女士的隐私部位。

不过,由于本身喝了不少酒的缘故,男子李某最终因醉意袭来,未有进一步的举动。其后,男子李某与冯女士未穿衣物同处一床,陷入熟睡之中。

而案发当晚,冯女士的丈夫叶先生,眼见已经深夜时分,妻子却迟迟没有回家,心里焦急之下,便给妻子冯女士连续打了好几个电话,不过却始终无人接听。

于是,暗感不妙的叶先生,便使用了手机找回功能,并意外发现妻子冯女士的手机定位在某酒店。叶先生当即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马心急火燎地赶到了酒店。

在酒店前台,叶先生用妻子冯女士的名字一查,发现果然有开房记录。其后,叶先生企图进入冯女士所在的房间,不过却遭到了阻拦。

迫不得已之下,叶先生只得打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当民警向前台说明情况后,叶先生在酒店保卫处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妻子冯女士所在的房间,并用房卡打开了房门,导致本案案发。

其后,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李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

案发当晚,虽然男子李某没有与冯女士发生关系,然而,男子李某却趁冯女士处于醉酒无意识之机,私自脱光冯女士衣服,并用手触摸冯女士的隐私部位,且与其同处一床。

而男子李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后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强制猥亵妇女。据此,提请法院依法以强制猥亵罪,对男子李某予以定罪处罚。

不过,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李某却辩称:

他和冯女士平时关系亲密,两人之间较为暧昧,经常会聊一些私密话题。而案发当晚,是冯女士对他说了一些暧昧的话,并主动提议要去酒店醒酒的。

另外,进入酒店房间后,他并没有脱冯女士身上的衣服,是冯女士醉酒吐了一身后,自己嫌脏把衣服脱掉的。因此,检方凭什么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呢?

法院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

1、根据同事聂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男子李某和冯女士因为两家孩子岁数差不多,所以关系的确不错,但是在单位并没有发现二人有暧昧行为,两人平时并不存在亲密举止。因此,本案中,男子李某声称与冯女士平时关系较为暧昧,法院不予采信。

2、男子李某辩称案发当晚,冯女士说了一些暧昧的话并主动提议去酒店,而进入酒店房间后,冯女士主动脱光了自己衣服。由于此说法仅是男子李某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亦不予采信。

3、根据同事孙某的证言,孙某回到家后,曾给男子李某打电话,询问其是否将冯女士安全送回了家,男子李某回答说已经送回去了。然而事实却是,案发当晚,男子李某私自将醉酒的冯女士带到了酒店开房。据此,本案中,男子李某存在明显的说谎行为。

4、根据酒店前台服务员鲍某的证言,案发当晚,在办理入住登记时,冯女士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没有办法交流,全程无自主能力。而酒店监控录像也证实,案发当晚,是男子李某全程抱扶着醉酒无意识、无法独立行走的冯女士,进入的酒店房间。

5、根据酒店保卫处人员卢某的证言,案发当晚,他和叶先生用房卡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的确看到男子李某与醉酒无意识的冯女士未穿衣物同处一床。此外,案发后,警方从冯女士隐私部位提取的痕迹物证,也的确鉴定出了男子李某的DNA。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李某趁妇女醉酒之机,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决男子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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