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发票的情形,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均不需要在对应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即不需要申报增值税。
二、对比是否通过审核的问题
开了发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比对能通过吗?其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三、特别提醒
如果属于需预缴增值税的情形,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增值税。比如: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