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怠于清算的,债权人怎样维护权益?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20 07:55:01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这将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如果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怠于清算的,债权人怎样维护权益?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魏某与某公司存在商业往来,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匮乏,拖欠魏某货款。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公司向魏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魏某付款,魏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随后,魏某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的三个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实行认缴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该三名股东尚未缴纳出资。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半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并未被清算注销。三名股东均称无法提供公司清算所需账册等文件。

审理过程中,某股东称公司的工商备案材料中,他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因此他不是该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但同时,其他股东均认可工商登记备案事宜是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办理的。

经鉴定,工商备案材料中的签字确实非该股东本人签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现在三位股东无法提供清算所需的账册等文件,公司已无法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股东虽称工商登记材料非其本人签署,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系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办理。该股东仅以签字非本人所签而否认股东身份和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三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后,股东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非放任公司处于“瘫痪”状态。

许多公司的股东认为平时未深度参与公司经营,即使公司解散也与其无关,反而可以免于补足未交纳的出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清算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甚至可能重于出资责任。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