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 罚 〔2023〕*** 号
案件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2020年度至2022年度生产经营期间,单位存在将员工报销的探亲费计入差旅费(实际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将为客户支付的住宿费计入差旅费(实际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及列支与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预冲油卡赠送他人等涉税问题。导致少缴增值税4858.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0.09元、教育费附加145.75元、地方教育附加97.18元、企业所得税26725.96元。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21.98元。其中,2020年度494.11元、2021年度152.21元、2022年度175.66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处少缴增值税4858.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29.21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0.09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0.00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26725.9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362.98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21.9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10.99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3-11-24
提醒:会计不要一看到高铁票、飞机票等就计入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