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张三借用上海曙光公司资质,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张三和安徽某公司进行结算,最终发包人扣除5%质量保证金后,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到曙光公司银行账户。
其后,张三和曙光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产生了纠纷,因部分工程款始终未能交付张三,张三最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曙光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接到诉讼材料后,上海曙光公司向埇桥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曙光公司和张三之间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存在挂靠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应按照普通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埇桥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到被告所在地即上海某区法院审理。
那么,借用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是否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呢?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是否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呢?
其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由于挂靠人已经完成了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据此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因此,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也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其后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回到管辖问题,由于挂靠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并没有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所以,双方之间基于挂靠关系产生的纠纷,似不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法院。
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法院时,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挂靠合同关系,对张三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中单位为化名。本文观点存在争议,不宜直接采用,仅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