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和马某系夫妻,朱某于2017年查出肝癌晚期,之后双方矛盾激化。朱某以双方长期分居、马某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马某不同意离婚,并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朱某称自己税前年薪24万元,需负担家庭开支,目前缺少癌症治疗费用,希望在离婚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治病。
法院裁判第一,朱某、马某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婚后在子女教育、亲属关系、家庭财务等方面存在矛盾,在朱某患病后,家庭负担增加。朱某患病后夫妻双方矛盾加剧以及马某经常离家的事实能够反映出双方感情不和。
第二,马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无改善夫妻关系的想法也并未认识到影响夫妻感情问题的实质。朱某治病心切,马某不同意支付朱某治疗费用,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马某明知朱某处于癌症晚期,在否认分居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坚持管辖异议并在裁定后坚持上诉,系恶意拖延诉讼。显见其对夫妻感情缺乏珍视、对改善夫妻关系缺乏诚意。
第三,双方在庭审中均言语激烈、互相攻击,起诉时处于分居状态,矛盾加深,夫妻感情也进一步恶化。
据此,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解读本案中涉及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夫妻之间不履行抚养义务与遗弃的关系。夫妻一方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男方具备一定经济收入,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和生存的条件,女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构成遗弃。
第二,夫妻间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应重点审查:
1.具有扶养义务的一方,是否有扶养的意愿和条件;
2.具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无改善夫妻感情、缓和夫妻矛盾的想法;
3.双方在家庭财产的使用、管理、处分、收益上是否存在矛盾;
4.双方婚后长期生活情况、目前生活状况;
5.双方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不履行抚养义务,婚能判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