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吉林省一名从事保密工作的官员被查。当天,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吉林省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富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简历显示:富原,男,满族,1971年9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 1997年10月参加工作,200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2015年10月,他就任吉林省国家保密局秘书处副处长,此后在吉林省保密局一路升迁,2021年7月任吉林省保密局副局长至今。
很多人还记得之前曾执掌国家保密局八年的夏勇。他从2005年开始担任国家保密局局长,直到2013年调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更新了领导信息,远未到退休年龄的夏勇从法制办领导一栏中“除名”。“除名”前两个月,夏勇再也没有公开亮相过。随后,全国政协召开会议,夏勇因为“严重违纪”,被正式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就在富原被查的同一天,原黑龙江省人防办主任郭铭玉被“双开”。值得注意的是,在郭铭玉的违纪违法情节中,便有“泄露涉密资料”这一项。经查,郭铭玉违反政治纪律,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串供,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泄露涉密资料,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竞赛器材采购、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对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自明。能否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养。违反保密纪律,也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去年,就有一名突然被终止职务的干部,在后来被“双开”时被指泄露工作秘密。他就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于沈波。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于沈波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6天后,于沈波被通报“双开”。通报称:经查,于沈波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工作秘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上观新闻报道,整体而言,被指“泄露工作秘密”的官员,发现大致可分为几类:
第一类是纪检监察系统的执纪人员。2018年12月,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通报指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泄露工作秘密等。
第二类是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如2019年4月,天津、河北、黑龙江、安徽、江西、贵州、云南等地就密集发布了多名公安系统领导干部被查处通报,其中过半涉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不乏通风报信者。
对于泄密问题,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北京日报、上观新闻等
编撰/杨鑫宇 编辑/黄帅
唉,这帮货,该杀
应该直接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