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于被老赖们耗着的咱们老百姓,是不是很痛快,是不是很激动。反正今天上午接了几个被执行人朋友的电话,当时我还有些纳闷,怎么今天都咨询我如何协商还款的事宜。以往我苦口婆心劝他们抓紧时间还款,即使暂时还不了,也要沟通好,协商还款协议,不能放任不管。
朋友们或者礼貌性点头,或者沉思,或者说还有人欠他们的债,自己的钱结不清就不能还债,反正没人很重视,都觉得无所谓。
直到中午看到推送的新规通知,拒执罪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了,心中了然,大家都一样啊,不见棺材不落泪、不到黄河不死心。
现在知道害怕了!
大概看看新规定,亮点很多、也有许多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想和大家聊一聊初步印象。
一是《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尤其是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太给力了!
以前一个执行房产的案件,好不容易协调法院法警几次去清理房屋,都不能办。老赖也比较懂法,自己不出面,让其年迈父母在现场就是采取拉拽、推搡的动作,阻挠法警清理房屋,两个老人也不侮辱、也不暴力,但就是一直影响你执行,搞得大家都没有脾气。
而根据原来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为其父母都超过70岁了,拘留也无法执行,所以也没有办法,一直拖着,今后就可以依据这一项规定,直接走拒执罪,看老赖还敢不敢“软暴力”抗拒执行。
二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很精准,许多老赖其实在诉讼期间开始转移财产,但是判决出来后就比较老实,造成实质上转移财产无法追究拒执罪。
比如离婚、比如卖房,这些明显的转移财产行为大多都是在诉讼期间进行的,一般都是感觉官司赢不了后,才下定决心转移财产的。但是之前许多法官、公安都就纠结于判决前行为,而不敢进行拒执罪的追究,今后可以大刀阔斧的追究责任了。
三是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范了拒执罪的认定。以前大量存在拒执罪的事实虽查清楚了,但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存在认定分歧。因此,诸多案件,法院恐怕公安不接、公安局又害怕检察院不起诉,导致许多拒执罪案件流产。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清楚、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纠纷,提高拒执罪的认定效率。
例如新解释第二条(五)规定,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原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造成实际执行中,许多老赖存在拒不交付自己豪华车辆的行为,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院以后,因为案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争议,而很难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当然,新的司法解释还有好多亮点,比如增加人身保护令的拒执罪规定等等。
总而言之,虽然老赖的问题很复杂,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也不是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对于法律的巨大进步,我们普通老百姓都应该感到欢欣鼓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