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中,这些人没户口,也必须有补偿

大成评社会 2024-06-27 07:38:39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确定安置人口数量可是大事,关系到被拆迁农民的财产权利能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多一口人,就意味着多一个人的补偿,甚至多一套房子。

但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在拆迁补偿时,当地拆迁办为了简化工作,只按时间节点确定人口,却把一些特殊情况排除在外,少给补偿款,或者不给补偿。

在拆迁补偿的法律框架下,家庭成员的认定往往关乎着能否获得公正的待遇和必要的生活保障。有一些群体,没有户口也有补偿,比如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等原因必须入户的。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当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王某家的儿媳和孙女因户籍问题被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这一决定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享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权益。面对这一不公,法律给出了明确的声音,确保了即使是在行政决策面前,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这一拆迁项目启动,王某家被纳入其中。他家院宅在册人口一共 7 个人,包括他的儿媳和孙女。可因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和王某一直没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土储分中心就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随之作出了行政裁决,说王某儿媳和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是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里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所以只认定他家在册人口是 5 人。王某不服,通过直播间找到我们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在我们的建议下就把这事告到法院,让法院撤销这个行政裁决。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这里面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一审的时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觉得,王某儿媳和孙女户籍迁入时间确实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所以认定他家在册人口为 5 人没啥不对的,就判王某败诉。随后上诉。二审的时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了不一样的看法。法院认为,王某儿媳是因为婚姻入户,孙女是因为出生入户,这都不在规定里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能因为这个就在拆迁时不认定。所以,之前那个认定他家在册人口是 5 人的行政裁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足。二审法院就撤销了一审判决和那个被诉的行政裁决,还让房山区住建委重新处理这事。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咱们来分析评判一下。像王某家这种情况,儿媳因为结婚,孙女因为出生入户,这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因为这种规定就不把她们算在安置人口里,那这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就没人管了,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二审法院的判决纠正了错误,是正确贯彻了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不仅充分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像婚嫁女、新生儿童这类特殊群体的关爱。这告诉我们,在行政行为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为了方便省事就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同时,法律也应该为特殊群体提供充分的保护,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在这个拆迁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它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坚固盾牌。对于某风俊一家来说,这场胜诉或许是生活中的一道曙光,让他们重新燃起了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同时,也为更多面临类似困境的人们带来了希望。我们期待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每一个行政决策都能充分考虑到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每一次法律的裁决都能传递出公平和温暖,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居乐业,幸福生活。

拓夫拆迁律师团,专注征收拆迁案件20年,只为咱老百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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