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打工的小明与小芳相识相恋,感情稳定后为图方便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二人都不想做房奴,为了摆脱租房的麻烦决定共同买房,小明东拼西凑了70万,加上小芳的73万8,买下了一套二手房,房子登记在小芳一人名下。
10年后分手,房子卖了530万,小明要求按比例分配,然而小芳只愿给小明70万,小明一怒之下告上法庭。事情回顾
小明来自农村,在广州打工的时候与小芳认识,并开始尝试交往,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感情日益深厚。
2009年,在"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憧憬中,他们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没过多久,搬家的烦恼就让小情侣苦不堪言。
2010年,为了安定下来,俩人决定合资买房。
小明想着如果要结婚总要有个家,就四处借钱凑了70万,小芳也拿出了73万8,两人共出资143万8买下了一套二手房。
由于小明不符合买房的条件,房子就登记在了小芳一人名下,有了爱巢,小两口顺利地过上了如胶似漆的同居生活,转眼就是十年。
岁月难敌柴米油盐的考验,两人的感情在2019年走到了尽头,决定分道扬镳。
感情没了,利益账却避无可避。
分手期间,小芳把房子以530万的价格卖掉,然后给小明发了一份和解协议,表示愿意退还小明当初的70万购房款。
小明觉得这不合理:现在房子升值了,怎么可能只退回当初的购房款?
多次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了法庭,请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款。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没有配偶关系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同居期间收入和购置财产属于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明与小芳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定夫妻条件,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明有证据证明其出资70万元参与购房,占总房款的48.68%,虽然房产登记在小芳一人名下,但并不意味着小芳对房屋拥有完全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小明作为共有人之一,理应享有530万售房款的48.68%,即258万余元,而非小芳口头承诺的70万元。
如果小明举证不足,法院将难以查明其确切出资金额,此时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小芳的个人财产,小明顶多只能获得小芳主动返还的7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按照比例获得258万元。
写在最后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情人因"一时糊涂"疏于对共同财产的保护,分手时被"清算"。
恋爱期间,七情六欲占了上风,一切以感性决策,却忽略了理性思考,吃了不少哑巴亏。
法治社会要讲证据,依法办事,一旦情感破裂对簿公堂,没有可靠证据,再多的委屈也讨不回公道。
不留证据,无异于给自己埋下隐患,共同置办大额资产时,口头约定还远远不够,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这是成年人必备的生活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