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你不要杀我,你想干什么都行!”女子遭歹徒拿刀威胁,生死之际说出此话。没想到9年后还是命丧歹徒之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法院又将如何判定呢?
案例简介张某经人介绍与丈夫田一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结成伴侣,婚后田某踏实肯干,两人生活美满。
田一有个游手好闲的弟弟田二,平日里张某对田二多有照顾,经常喊田二过来一起吃饭。没想到正是张某的这份善心给自己引来了杀身之祸。
这天田一又要去城里干一个星期的活,张某就一个人在家收拾收拾屋子。中午吃完饭准备睡午觉时,张某就被一阵敲门声给吵醒了。张某一看是田二就开了门,田二询问哥哥在家吗,说是找他有事。
张某没想太多就说田一不在家,去镇上干活了,要去一个星期呢。田二听后眼睛一亮,顿时色眯眯的看向因天气炎热而穿着清凉的张某,而后一把拉住张某想要侵犯她。
张某不从奋力挣扎反抗,终于趁田二不备挣脱了他,迅速往外跑去。没想到田二却突然拿了一把刀架在了张某的脖子上,并且不断发力想要逼迫张某就范。
张某被吓坏了,最终她选择了生命,哭着对田二说“求求你不要杀我,你想干什么都行”。于是田二强行侵犯了张某。事后张某在丈夫回来后向丈夫哭诉此事,丈夫暴怒去打了田二一顿,并且报了警。
最终法院认为田二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9年后田二出狱,不仅没有丝毫愧疚悔过之心,反而准备报复当初把自己送到监狱的张某和田一。
于是田二便持刀等在张某和田一的家门口,张某回家见到田二拿着刀站在自己家门口顿感不妙,赶紧逃跑,田二见状追上前去。这一幕刚好被同村的刘某看到,他赶紧上前阻止,却被田某杀害,张某也没逃过此劫。
事后田二潜逃在外,警方一直坚持追查,终于将田二抓获。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情节恶劣,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案释法田二构成强奸罪吗
有人会质疑,明明是张某自己说的只要不杀她,田二干什么都行,那么最后为什么还要判田二强奸罪呢?
本案中田二趁哥哥田一外出干活,利用暴力甚至使用刀子等工具胁迫张某。
尽管张某内心并不愿意,但是田一的刀子已经架在自己脖子上,自己不顺从就会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她也只能说些求饶的话语,来保住自己的性命。
因此尽管是张某开口许诺了,但是那是在自己生命受到伤害时的保命之举,张某的内心是并不愿意与田二发生关系的。
而强奸罪一个最重要的判定就是要看女方是否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
所以田二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定田二构成强奸罪合情合理。
田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田二在出狱后,心怀怨恨,于是他决定向张某和田一下手以解心头之恨。刚好他看见了张某下地回来,于是拿出刀子,想要置张某于死地。
其责任形式是直接故意的,并且他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对张某展开追杀报复的。
在刘某冲出来准备制止时,他直接利用凶器将刘某和张某两人杀害,造成了刘某和张某两人生命的非自然终结,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田二在刚出狱时不仅没有对之前强行侵犯张某的事实抱有愧疚忏悔之心,反而对张某和哥哥报警把自己送到监狱一事心怀怨恨。
田二不仅杀害了张某,更是对前来劝阻的无辜村民刘某痛下杀手,田二事后窜逃多年,并且从来没有想过自首,如果不是警方坚持追踪,很可能田二会在杀了两个无辜之人后一直逍遥法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标准,田二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且田二的情况属于情节较为严重范畴,所以法院判处田二死刑。
如果当初田二见刘某出现,害怕而停止暴行,构成犯罪吗?
这种情况下田二仍然构成犯罪,但可能构成的是犯罪未遂。
田二本来在出狱时就对张某和田一心怀怨恨,准备向两人复仇,他拿着刀子等候在两人的家中,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看到张某干完农活回来后,就去追张某并想要杀害张某,责任形式是直接故意的。
假设另一种情况,比如在看见刘某出现时,田二因为害怕而停止了暴行,那田某还算是犯罪吗?
需要说明的是这属于客观因素导致田某的犯罪没有继续下去,并不是田二自己主观的停止犯罪。因此田二如果这样做的话构成的是犯罪未遂。
此外,如果田某在犯罪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自行放弃犯罪或在犯罪后主动补救,那么田二的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如果田二犯罪中止,没有对张某和其他人造成伤害,则可能无需负刑事责任,而如果田二在犯罪中止前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其应承担何种责任。
纵观整个过程,田二并没有表现出一丝悔意,所以应当可以看出其没有任何自愿放弃犯罪的意愿,根据案情来看,田二最终被判处死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