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毒了!半夜来我家,吓死了我养的1100只鸡!”法院:判刑

发现之眼 2024-10-15 10:41:20

湖南衡阳,位于中国南部,有着悠久的乡村历史。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着勤劳朴实的农民,其中有两位村民,在这个小村庄里有着迥然不同的命运。

首当其冲的是谷某某,狭隘心胸、极度报复心态成为了他村里的“狠人”。村里人对他闻风丧胆,尽量避开与他产生任何交集。

相对的,农民老钟,与谷某某同村,生活朴实而勤劳。他用大半辈子的光阴耕耘在土地上,一生守候在田间地头,勤勉耐劳,他的故事如同大多数中国传统农民的生活,朴实无华。

然而,老钟虽然辛勤劳作,却未能在田地耕作中留下多少积蓄。岁月流转,身体渐有恙,再也无法坚持下去。为了生计,老钟从零开始学习养鸡,借助于他人指点,建立了自己的小鸡场。

转行养鸡后,老钟依然埋头苦干,将大部分时间奉献在鸡棚之中,细心照料每一只鸡,研究如何提高产量、预防疾病,如同呵护自己的孩子一般。

勤奋努力从来都不会白费,不久之后,老钟养的鸡群个个健康活泼,体型又大又肥。

站在鸡棚里,老钟看着一群鸡争先恐后地争抢食物。他意识到一旦出售这些鸡,所得的钱可以再次购买小鸡来养殖。这样,只需要几年时间,他的养老金就有希望了。

这样的未来使老钟再也不必过去那样辛苦,可以平静地过老年生活。

一想到这些,老钟满是皱纹的脸上挂满了笑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老钟追求的幸福并未到来,而是意外先他一步找上门了。

2022年4月的一天,与老钟家一直有矛盾的谷某某趁他们不备,偷偷砍倒了他们的一棵树,准备用来制作家具。

老钟对谷某某的品行了如指掌,尽管他发现了这件事,但他决定忍让不计较。

然而,老钟的妻子不愿意就此罢休,她去谷某某家将被砍倒的树扛回了家。

这样一来,老钟一家和谷某某结下了深仇大恨,而谷某某暗中等待着机会报复老钟。

一个黑暗的夜晚,谷某某拿着强光手电筒悄悄来到老钟的鸡棚,用手电筒照射着鸡群。

受惊的鸡群惊慌地四处乱窜,最后聚集在鸡棚的一个角落里,彼此拥挤踩踏,导致大量死亡。

鸡棚里的鸡叫声惊醒了老钟,他以为有小偷闯入,急忙穿上衣服,手持一根木棒前去查看。

黑暗中,老钟看到一个身影,从体型上判断,他认出了是谷某某,于是大声喊叫。

谷某某下意识地回应了一声,然后迅速逃走。

第二天,经过清点,由于谷某某的"吓",老钟共损失了460只鸡。

后来,在村干部的调解下,谷某某向老钟赔偿了3000多元。

这样一来,谷某某对老钟的怨恨更加深了。

没多久,在一个黑夜狂风肆虐的晚上,谷某某再次来到老钟的鸡棚,以同样的手法造成了鸡的大量死亡。经过清点,这次导致了640只鸡的死亡。

老钟感到异常悲伤,这次他毫不犹豫地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谷某某故意造成的1100只鸡的价值进行鉴定。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老钟的经济损失共计13840元。

随后,公安机关将谷某某传唤到警察局。

谷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此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他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后得出结论,认为谷某某出于报复之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应该对其进行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谷某某因上述行为被转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

此案很快被送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谷某某与被害人老钟因琐事产生纠纷,并以报复的心态,在两个不同的夜晚故意用强光手电筒照射被害人饲养的鸡群,导致1100只鸡死亡,经济损失为1384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其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谷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接受调查后,谷某某如实供述,并表现出悔罪态度,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一些人质疑谷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以及为何不被定性为故意杀害动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害人罪的保护对象均为人类的身体权利和生命权利,而非动物生命。在法律上,动物属于人类财产,因此谷某某对他人饲养的动物故意毁坏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构成其他指控的罪名。

在本案中,谷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这指的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其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而若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都应予以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谷某某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达到了13840元,因此构成了“数额较大”的规定,从而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然而,对于谷某某在夜晚偷偷进入鸡棚所犯下的行为,一些人提出了疑问,认为其为何不构成盗窃罪。在此,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手段,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然而,在本案中,尽管谷某某所采取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然而其实际目的并非非法占有老钟的鸡,而是为了报复泄愤,故意毁坏财物。因此,谷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在这个案例中,谷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这意味着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他还应该为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要赔偿老钟的损失。

法院做出了裁决,判处谷某某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而受到刑事处罚。但这并不表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依法规定,谷某某还应当赔偿老钟的经济损失。

老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主张权利。首先,在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他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在刑事判决时一并裁定谷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另一种方式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谷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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