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包村干部从事村民自治工作收受贿赂行为的定性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8-09 11:02:30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刑初732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0日)

入库编号:2024-03-1-094-002

01.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军担任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利用负责某村全面村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承租村集体土地人员孟某发、杜某玉、承包村内建设工程人员杨某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某军担任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某村包村干部,其利用负责某村全面村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承包村内建设工程项目人员杨某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2023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军向北京市顺义区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该款项及产生的孳息已随案移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军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军接受乡镇党委指派担任包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京0113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2.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军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军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已全额退缴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军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03.裁判要旨

包村干部系受某一机关指派或委派负责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干部。从性质上而言,包村干部所从事的工作可以分为村务、公务两类。包村干部在实际开展村民自治事项过程中收受贿赂,无法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亦非从事公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04.律师评析

如何有效地为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这一罪名属于受贿类罪的一种行为模式,其核心特征同样是受贿行为。其次,从保护的法益角度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旨在保护公司、企业等私营主体的财产安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廉洁性,而后者则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追诉数额上采用了相对较低的标准,并且在量刑方面总体上较轻。在具体辩护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受贿数额、利用职务便利的程度、以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关键要素。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相互对应的犯罪类型,它们构成了对向犯。判断这些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 本罪属于身份犯,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其他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他们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时将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从事公务,可能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与金钱的交换。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直接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便利,而不包括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或离职后的便利条件。此外,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有区别的,这是判断贿赂类犯罪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构成此类犯罪。4.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为了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并且不需要谋取利益的行为成功完成。但如果行为人并未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则不构成此类犯罪。5. 回扣、手续费等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费、辛苦费、好处费、顾问费、咨询费、免除债务、免费旅行等。然而,像调换工作、迁移户口、聘任升职等行为则不属于贿赂行为。

6. 本罪中的“财物”既包括具体的物品,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受贿数额应按实际收到或使用的金额来计算。如果行为人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或使用服务,则应视为犯罪未遂。

05.关联索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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