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法院是否负有“再通知”义务?

张茂荣 2024-09-07 22:06:41

推荐阅读>>: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无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污染了水源。——培根

一槌落,群魔生!

深圳中院以律师不能证明通知当事人(劳动者)补交5元诉讼费,导致案件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丧失诉权为由,判决律师按当事人劳动仲裁主张(已被劳动仲裁委驳回),赔付当事人损失1474487.88元+退还1.5万律师费本息+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祭出,律师破防,恶魔苏醒,人人自危......

案件起因:

律师收费1.5万元,代理当事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深圳南山法院2019年11月18日简易程序立案,2020年3月11日转普通程序,通过律师通知当事人7日内补交诉讼费5元,当事人未如期交纳。

2020年4月10日,当事人逾期补交成功,4月17日,南山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劳动仲裁裁决生效。

问题来了:

当事人已经交费,法院已经立案,仅仅因为审理过程中“简转普”,未在指定的7日内补交5元诉讼费,逾期补交后,南山法院仍裁定按撤诉处理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自然应当继续审理,自然不会引发深圳中院判决律师赔付当事人147万巨款的案件。

张茂荣律师: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负有“再通知”义务!

1、相关规定明确法院负有“再通知”义务。

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原告逾期未交,二是二次通知原告预交,原告仍拒不交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最高法院官方典型案例亦确认法院负有“再通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2019.09.29 裁判《程建华、宁波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

关于程建华提出的“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未按时缴纳全部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略),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

......湖北中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402900元。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显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0800元”,但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并不存在经通知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情形,故程建华关于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逾期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仅适用于原告故意拒不交纳的情形。

救济途径:再审+申诉

对比上述规定、案例,深圳南山法院没有“再通知”当事人交费已错在先,在当事人逾期主动补交5元后,径直裁定按撤诉处理更是错上加错!

败诉律师除就深圳中院147万败诉判决申请再审外,还应就南山法院按撤诉处理裁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裁定,重启劳动争议诉讼,从而从根本上避免风险。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