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阑尾炎的误诊误治造成受害人死亡,医方赔偿64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08-06 12:32:42

一、患方诉称

1、2021年7月22日下午,受害人祖某因腹部右侧腹痛去一被告处进行诊断救治,接诊医生误诊死者的病况,误诊为胆囊炎并开具与病情毫无相关的药物。后受害人还是感到身体不适。

2、7月23日前往二被告处救治,误诊为肾积水,没有正确处理受害人病情。

3、之后受害人7月24号连夜去第三被告处,第三被告明明看到受害人很难受还是以不是当日核酸码为由,错过手术时间,没有及时救治,终受害人祖某在第三被告处死亡。

二、患方诉讼请求

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赔偿904,453.88元。

三、被告x总医院x分院辩称

1、答辩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诊疗规范已经完全尽到一级医院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患者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病因所致,答辩人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3、请求标的依据不充分,不正确,应当依法进行计算,其中精神损失费不应当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

四、被告x总医院辩称

1、答辩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规章之规定,诊疗规范已经完全尽到了二级医院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病因所致,答辩人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未申请对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

4、逾期不提出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5、请求标的的依据不充分,不正确。应当依法进行计算,其中精神损失费不应当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

6、原告到x总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在未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院。导致x总医院无法进一步采取治疗措施,原告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7、综上,患者因并且危重,且未入住被告医院。患者死亡与自身并且发展有直接关系。答辩人也不存在过错参与度。

五、鉴定意见

1、医方x总医院x分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错中,存在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不到位,误诊、误治,违反《病例书写规范》的医疗过错行为;医方x总医院存在推诿病人,延误治疗,加重患方机体损害的医疗过错行为;

医方x总医院x分院、医方x总医院均存在未尽知情告知义务,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医方x地区x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无违法、违规和违反诊疗规范,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无医疗过错行为。

2、医方x总医院x分院限于医疗水平的限制,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后果(死亡)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x总医院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方x总医院对于患方病情诊疗认知水平均较高;

故医方x总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目前损害结果间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x总医院x分院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30%。医方x总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40%。医方x地区x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无违法、违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无医疗过错行为。

六、法院判决

2023年3月30日判决,二被告赔偿合计643382.85元(被告x总医院x分院承担30%责任,赔偿275,735.51元;被告x总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367,647.3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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