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沪建房管联[2024]585 号。
上海市已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且该通知将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以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具体而言:
1.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 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此前上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 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已取消。
2. 增值税: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 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3. 契税:上海适用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按相关税率执行。
这些政策调整旨在简化税收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进一步支持居民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