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执行8个月时,公安机关发现甲曾犯过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1个月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个半月后人民法院就该案判处甲拘役5个月。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
(一)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
1.先并后减适用于漏罪;先减后并适用新罪。
2.先并后减是在前罪和漏罪的总和刑期基础上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先减后并则是以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刑罚之和作为基础,不考虑已执行的刑期。
(二)观点展示
刑法第70条规定了发现漏罪时应采取“先并后减”的并罚规则。以哪一个机关“发现”漏罪为标准来判断应否适用刑法第70条存在观点展示。
如果认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刑罚执行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最早发现说”),那么本案就能适用刑法第70条。“先并”的后果是仅执行有期徒刑,“后减”的后果是由于在法院审理时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故无须再执行任何刑罚
如果认为必须是仅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现(“法院发现说”),那么本案就不得适用刑法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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