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典型案例分析-漏罪的先减后并

笑谈人间事 2024-03-07 16:15:25
【案情】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执行8个月时,公安机关发现甲曾犯过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1个月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个半月后人民法院就该案判处甲拘役5个月。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 (一)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 1.先并后减适用于漏罪;先减后并适用新罪。 2.先并后减是在前罪和漏罪的总和刑期基础上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先减后并则是以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刑罚之和作为基础,不考虑已执行的刑期。 (二)观点展示 刑法第70条规定了发现漏罪时应采取“先并后减”的并罚规则。以哪一个机关“发现”漏罪为标准来判断应否适用刑法第70条存在观点展示。 如果认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刑罚执行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最早发现说”),那么本案就能适用刑法第70条。“先并”的后果是仅执行有期徒刑,“后减”的后果是由于在法院审理时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故无须再执行任何刑罚 如果认为必须是仅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现(“法院发现说”),那么本案就不得适用刑法第70条。 (案例素材来源于网络,仅为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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