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从金融机构借来的款项再借给需要的朋友,既能帮助朋友解了燃眉之急,又能赚点零花钱,这不是双赢的吗?结果没想到两个人差点因此反目成仇,我们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01.基本案情小李和小王两个人是中学同桌,两人自上学到成家关系一直特别好,2019年因为小李要买房以及装修,因此便向小王借款,恰逢此时小王把自己大部分钱财的投入某理财产品,双方协商之后一致决定,由小王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小王借款成功之后又将20万借给小李,小李向小王出具一张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李某”,为表示感谢小李给小王转账5000元。结果不久之后疫情爆发,小李从事的餐饮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小王的理财产品也暴雷。银行又一直催促小王还款,小王便一直催促小李,但小李此时早已经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小王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2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
02.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20万元的钱款属于王某从银行贷款贷出后又出借给被告李某的,其借贷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借贷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之前为感谢原告支付了5000元,被告表示不再要求返还,故被告应该返还原告20万元,无效借贷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被告李某向原告返还2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0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