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向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说不: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可并罚!

远方的关注与呼唤 2024-09-04 10:41:21

最近暴力案件频出,引发社会关注。当今社会人们的性格越来越暴躁,有时甚至不计行动后果。如果暴力目标是健康的成年人,对方可能会应有反应,比如自卫、报警、寻求救助等。

如果被侵害的一方是未成年人或其他弱势群体呢。法律对于这些不具备充分自卫能力,不能有效自我保护的人,如何进行法律上的保障呢。最高院最近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除可判定为虐待罪外,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并罚故意伤害罪,从而加大对家庭成员虐待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虐待罪本身包含重伤、死亡等后果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在量刑方面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虐待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处二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并罚

虐待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此期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精神折磨,并不以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为目的,其主要是为实现被害人在虐待行为下的痛苦状态。即使出现了重伤、死亡后果,对这一后果主观上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当行为人的虐待行为具备严重的暴力性质,对于这一严重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希望或放任,此时虐待行为超出了虐待罪的评价范围,构成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是长期、持续的虐待行为的法律评价,严重暴力虐待行为被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若不影响虐待罪的整体评价,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226号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明确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一定条件下并罚的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26号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本案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害人童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生母刘某某生活。2019年11月,刘某某与陈某某恋爱并同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陈某某对童某某有实施打耳光、踢踹等暴力行为。刘某某本已带童某某离开陈某某,后又原谅陈某某恢复交往,继续共同生活。

之后,陈某某经常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不但未进行有效阻止,还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案人民法院认为:在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烟头烫、热水淋、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伤害童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一处重伤、十处轻伤等严重后果,所涉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为虐待罪所评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一再放任陈某某伤害童某某,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二被告人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如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不能全面评价其虐待行为,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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