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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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产妇陈女士因预产期来临入住公司医院妇产科待产,据病历记载,陈女士入院当日9时30分逐渐出现宫缩,11时15分宫口开大3.0厘米,行硬膜外麻醉下无痛分娩,于15时宫口开全,产妇拒绝配合检查,宫缩时拒绝向下屏气用力,多次沟通无效,于16时36分会阴侧切,胎头娩出,产妇突然狂躁不安,于16时40分娩出一男婴,面部青紫,反射欠佳,左上肢运达障碍肌力0级,考虑左臂丛神经损伤。
患儿出生第3日出现黄疸加重,于出生后第5日入市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头颅血肿,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市医院建议去上一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患儿于当日转入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高间接胆红素血症、头颅血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入院检查发现新生儿左侧颞部硬膜外积液,左侧颞部头皮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伴少量脑室积血,入院第9天行幕上开颅脓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患儿的左上肢及左手指一直无自主活动。
4个月后,患儿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左)。行左臂丛神经探查,多组神经修复,自体神经+异体神经移植术。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头颅血肿并感染,硬膜外血肿并感染。
家属认为,由于公司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造成新生儿终身致残,起诉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陈女士生产后,即发现患儿左臂肌力为0,后至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高间接胆红素血症、头颅血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入院检查发现患儿左侧颞部硬膜外积液,左侧颞部头皮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伴少量脑室积血,医院为患儿行幕上开颅脓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患儿的左上肢及左手指一直无自主活动。而患儿之母系经产妇,此前的各项分娩产前相关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未见难产因素存在,根据一般医疗常规,按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此种情况下分娩不会造成胎儿臂丛神经损伤,患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考虑系分娩过程中过度牵拉损伤左侧臂丛神经所致;按一般临床常规,正常分娩过程中不应出现胎儿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考虑与院方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有关。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损害相关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为主要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考虑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及配合程度多少会对分娩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医院应承担患儿各项合理损失的80%,判决公司医院赔偿患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医、患双方均未上诉。
两年后,患儿再次起诉公司医院,要求按照第一次诉讼的责任比例继续赔偿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等损失共计27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次诉讼判决书认定,公司医院对患儿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双方均无异议。康复治疗费鉴定机构意见原则不超过2年,支持2年,判决公司医院赔偿患儿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公司医院认为,康复费用判决一次性给付是错误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妇产科一直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为保障母婴安全,我国先后出台了《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国医院协会发布2022版《患者安全目标》,将“加强孕产妇及新生儿安全”作为第九项目标,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照护。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八种。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对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等,无需举证证明。故此,本案中患者第二次起诉要求医方按照第一次诉讼的责任比例继续赔偿,法院按照原一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医方继续按80%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观本案中的医方,其之所以在第二次诉讼中继续承担了较高比例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一次诉讼中没有穷尽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直接放弃了己方的权利。医方在第一次诉讼程序不但没有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而且在法院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之后放弃了上诉的权利,直接导致在第二次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严重的臂丛神经损伤很难恢复,当患儿达到一定年龄后,还会进行伤残鉴定,再次起诉要求医方继续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费用,因此,作为医方应当重视每一次的诉讼程序,避免因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而在后续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目前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比例的高龄孕产妇,妇产科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严密观察并记录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经产妇应该很有经验了,为什么不配合助产士生孩子呢?这个时候产妇不是应该首先为孩子考虑吗?
以前农村差不多都在家里生孩,很少出现这种情况,医院产前检查和预判存在问题啊,感觉生产困难应立即转院,职工医院少碰这些。
不健康,也好不了,弄死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