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安的小夏经常都会去钟楼附近的一家餐厅吃饭,这天中午他去餐厅附近找朋友,想到朋友公司停车位紧张,他就很自然地把自己的车开到了餐厅的停车场里,然后走路去找朋友。
跟朋友谈完事情也不过才一个小时,小夏回到餐厅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车居然被不知道哪里来的玻璃渣子砸除了好几个坑。
小夏赶紧找到餐厅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告诉他餐厅楼顶的太阳能管道开裂,他们发现之后,由于小夏没有在餐厅里,而且车里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根本联系不到小夏,没法通知他来移车,只能眼睁睁看着小夏的车被掉落的玻璃渣子砸。
小夏有点无奈,本来只是想蹭个免费停车,这运气也是没谁了,好在还有保险,小夏立刻就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很痛快,给小夏赔付了五万多的维修费用。
但是没想到保险公司在与餐厅交涉赔偿费用的时候,遇到了问题,餐厅觉得自己很冤枉,当时发现太阳能管道开裂后已经及时通知店里的就餐人员挪车,小夏自己擅自将车停到了他们的停车场,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才导致自己的车被砸,他们都没计较小夏擅自停车,也没收到任何的停车费用,怎么自家餐厅被免费蹭停车了,还得倒贴钱?
之后,保险公司将餐厅告上法庭,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夏车辆停放于被告餐厅停车场期间,因位于该餐厅顶楼的太阳能管道先后发生三次爆裂致该车辆受损,被告餐厅就该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小夏车辆维修费52900元,已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了向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代位求偿权。
但因小夏作为车辆驾驶人或同乘人员未向被告支付相应停车保管费用,亦未在被告处就餐或留存联系方式,致使事故发生后被告餐厅无法及时与小夏取得联系,所以小夏对损失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37030元。
被告餐厅虽主张停车场入口已放置“禁止外部车辆进入”警示标志及与小夏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或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餐厅举证照片并非拍摄于涉案事故发生当日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当日的警示告知情况,且不能否定因被告餐厅管理、使用的太阳能爆裂致原告车辆受损的侵权责任,故对被告餐厅的该项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餐厅支付保险公司代偿金37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