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重重的合伙纠纷案,为何匆匆判决?

花开富贵呀 2023-12-13 09:28:10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我遭遇不公的判决,致使陷入困境,有理竟无处伸张,公道何在?

因合伙合同纠纷,韩某认为自己投资多、时间长,收回资金少。我投资少、时间短,收回资金多。认为我没有公平分配工程投资款和工程回款,要求我返还合伙资金150万元及利息。我被韩某起诉。

对于韩某上述说辞,我不由生出如下疑惑:

审计报告显示,2012年本工程仅使用了28981元的汽油,而一个近6000万元的工程,仅用了130万元的山皮石,这符合常理吗?

我手中的票据都是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不知是何原因在中法对账过程中,将该部分票据拆除,退还给我时还有缺失?该账册中还缺少1328898元费用支出,该部分支出在中院对账时我就已经发现,票据在账册中,但是没有记录在账册中,当时韩某解释漏记了

从已被拆分的账册中已经找不到了这部分没有记账的票据。还缺少重庆来人的招待费32000元、路政局交款10000元、土地局交款7000元、2014年付某田管业220000元、韩某报销费用110000元、2014年付辽阳水泥管厂100000元,以及芬兰路东侧的运费票据大部分缺失。上述费用都是真实发生的,但都没有记录在中法卷宗的账册中。现中院卷宗中缺少的票据都是我的投入,在不恢复账册原样的情况下,如果凭借着缺失量票据的账册认定双方出资比例,这对我不公平吗?

工程的造价与工程的总支出显然不合理。根据审报告统计本工程总支出为2000万元左右,其中还包含200万元保证金、工地费用 65万元,给案外人提成 34.5万元,实际用在工程上的支付仅1700 万元。而本工程曾在F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过造价鉴定,结果为仅6000万元。一个6000万元的工程想用1700万元去完成,这是不是明显不切实际?

本案涉案工程开工于2012年4月,而截止至2013年3月,韩某投入115万元、剩余工程支付全部由我垫付,由此可见,原审F院认定我的投入仅为 3133900 元,还包含200万元的保证金,这合理吗?

阜新市中级人民F院F官吕某秋,是否恶意毁坏证据,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审F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审计报告存在大量重大瑕疵,而且作为本案核心证据的账册也被拆分,无法恢复原样,因此无法确定双方的投资数额,请求F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然而,尽管疑点重重,一审草率判决,在我申诉期间,二审也草草的就维持原判!

大家看看,这样对我真的公平吗?这离奇判决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惊天阴谋,到底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黑幕,我和广大民众都期待着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大家始终坚信,法治社会、朗朗乾坤,阳光定会冲破黑暗,正义可能会延迟,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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