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溺亡,妈妈将亲妹妹告上法院索赔!判了

发现之眼 2025-01-13 10:32:56

亲友间相互协助乃常见之事。然而,在意外发生时,无偿提供帮助的一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呢?近期,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江苏的一对姐妹带着 4 名子女前往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俩陪着孩子在下榻民宿的泳池里嬉戏,由于疏忽照看,姐姐年仅 4 岁的孩子不幸溺亡。事发后,姐姐和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签订了协议书,基于安全责任方面的考量,民宿老板自愿赔偿 70 余万元。

在处理完孩子的后事之后,姐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当时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列为被告,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姐姐宣称,当时姐妹二人是轮流照看孩子的。在现场,姐姐已经告知妹妹自己会因询问航班事宜而离开一会儿。在此期间,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从而导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予以赔偿。

妹妹辩称,自己一直在照看 4 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员询问航班是在吧台以及民宿内部,并没有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属于意外事件,家人共同游玩时发生意外后,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家庭伦理道德。

经法院审查,在事件发生时,姐姐正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卫生间,之后其余孩子陆续返回房间,只剩下姐姐 4 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戏,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18 时 50 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时发现孩子溺水,立即呼喊姐姐和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工作人员随即呼叫 120,但经过数小时的抢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非事实图片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4 岁儿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首要责任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曾离开民宿大厅,应当具备相应的意识和能力来履行监护以及保障孩子安全的职责。

此外,姐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监护权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之间并未形成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便假设妹妹需要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在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严格限定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才能够构成主观过错。

妹妹在孩子嬉戏过程中一直在履行照看义务,并且在意外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以,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应当鼓励家人或者陌生人之间相互善意照看、善意帮助。在非故意或者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善意” 不应承担责任,若判决赔偿反而会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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