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检查发现存在:
1.51100运输上山人行道侧中部排水点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25309运料动力电缆与信号线间距小于100mm;
3.25309运料巷施工时回风侧未开启净化风流水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25309运料巷掘进机机载内喷雾压力不足3MPa,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要求;
5.邢台矿6月30日自查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未将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五千元(¥25,000.00)、叁万伍仟元(¥35,000.00)、拾伍万元(¥150,000.00)、玖万元(¥90,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的行政处罚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成立于2000年04月01日,注册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李村,法定代表人为张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