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案例看借贷型“诈骗”案件如何辩护?

远易看社会 2024-08-16 22:26:50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导语:借贷型“诈骗”案件如何辩护?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被告人L某在借条上所写名字与身份证号皆不属实,有诈骗或非法占有借款的重大嫌疑。但本案最终被判无罪,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可以从以下四大辩护要点方面进行突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L某于2013年通过考试合格后转为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制员工。2015年被告人L某从Z农商行X支行调到L支行工作,在该支行工作期间,被告人L某担任信贷经理,负责信贷资料的收集和放贷。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L某在审查孙某、张某2、何某、陈某1、周某1、毛某1、周某2、王某均、张某1、丁某等人的贷款时,要求贷款人多贷5-6万元,多贷款项以借款形式借给被告人L某使用,被告人L某就相应借款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相关信息。在开具给陈某1、毛某1的借条上,被告人L某将借款人姓名书写为“L坤”,除书写给张某1的借条外,其余借条上书写的借款人L某的身份号均不是被告人L某的真实身份号码。上述借款金额共计51万元。其中丁某的借款5万元于2017年7月已归还;张某1的借款5万元,归还5000元后,被告人L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张某1补充出具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L某向Z农商银行提交辞职申请,经Z农商银行研究后于2017年8月10日与被告人L某终止了劳动合同。

2018年3、4月,陈某1、周某1、毛某1等因拨打被告人L某的电话155××××0006处于空号状态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L某于2018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在其被刑拘羁押期间,被告人L某的父亲赖某代被告人L某归还了周某2、陈某1、周某1、何某、毛某1的借款各五万元。

张某1、张某2、孙某持借条先后向Z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L某已归还上述债权人借款各2万元,对余下的借款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

直到目前,被告人L某仅有被害人王某均的借款5万元未归还。

二、案件难点

被告人L某在借条上所写名字与身份证号皆不属实,有诈骗或非法占有借款的重大嫌疑。

三、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L某没有虚构身份,出借人也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且都打了借条,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应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L某系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信贷经理,在审查贷款时利用申请贷款人急于想贷款的心理向申请贷款的客户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在借款过程中向出借人书写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出借人可以以借条起诉进行民事救济。另外,出借人之所以同意借款给被告人L某一方面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顺利贷款,另一方面是相信其是信贷经理的身份,有能力还款。出借人并未对被告人L某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且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L某确实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不能排除其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做生意的资金周转。

(二)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属于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大量借款的情形;也没有逃避、转移财产、挥霍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归还的情形

构成诈骗罪还要考察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目的往往是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被告人到案后一般不会如实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我们只能从其客观行为来分析其主观心态,首先被告人L某借款时均书写了借条,出借人均系其客户,知晓其姓名和工作单位,被告人L某不可能逃避相关债务。那么被告人L某是不是以“借”为名,实质是行骗呢?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在借款之前被告人L某是否已经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借款,再以新的借款来偿还原来的借款呢,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借款的51万中,仅有10万元是用于偿还原有借款,公诉机关指控其债台高筑的证据不足。

第二、被告人L某借款后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挥霍一空,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呢?被告人L某曾供述其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手机银行转款给黄某、杨某,但通过指认转账记录,其转款的时间是2017年11月,而其向最后一名借款人王某均借款的时间是2017年6月1日,借款时间与转款时间相隔近半年,而公诉机关没有出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L某用借来的款项进行网络赌博,挥霍一空。指控被告人L某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三)本案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民事纠纷,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属于民事案件也就排除了刑事犯罪,包括诈骗罪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丁某的借款5万元已于2017年7月28日即案发前偿还,丁某也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L某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L某的亲属于2017年6月11日分别偿还了被害人何某、周某2、陈某1、周某1、毛某1各5万元;被害人张某1、张某2、孙某已向Z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结案,案件执行阶段已达成执行和解,每人尚欠的2万元约定2020年4月30日付清。现仅有王某均的借款未予归还,但L某称其与王某均一直保持联系,正在筹款归还王某均。

(四)被告人L某故意将名字与身份证号写错的行为并没有使出借人产生认识错误,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L某在借款时虽有故意将借款人名字的签名中错写为“L坤”或将身份证号码故意写错的情况,但出借人并非基于对上述行为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人L某现已偿还了绝大部分借款,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L某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L某应宣告无罪。

无罪案例——案号:(2019)黔0302刑初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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