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规定源自最高院1991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不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2015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例如,2013年12月24日,凌先生出借给李先生100万,约定年利率为36%。后来李先生一直没有还款,凌先生将李先生及其前妻告上法院要求还本付息。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判决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律的修订而有所变化。同时,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遵循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
自2015年9月1日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步废止。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