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河北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大淑村矿发现存在:
1.174400切眼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迎头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显示甲烷浓度0.16%,现场检查无瓦斯,大于允许误差;
2.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172301运料石门整修期间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2024年7月15日检查时该巷道迎头往后5m范围有煤,为半煤岩巷道;
3.172406采煤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行人侧跑偏保护装置摆杆动作后不能正常复位;
4.172406采煤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煤泥堆积,摩擦三联托辊;第四部带式输送机拐弯段底皮带摩擦7号和8号H架;
5.东三车场4#电机车撒砂口偏斜无法将砂撒到轨道上;
6.174303采煤工作面下顺槽一根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为0,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小于90KN的要求;
7.174303采煤工作面上顺槽压风自救装置有1个压风自救袋漏风,无法正常使用;
8.172406采煤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回程段清扫器与底皮带接触间距大,清扫效果差,未检查调整;
9.南四皮带运料石门坡头整修处下行左上帮打设的1根帮锚杆未垂直巷道轮廓线;
10.矸石山绞车房液压站最大工作油压6.3MPa,电接点压力表设置的最大保护值为8MPa,未及时检查维护;
11.2024年6月29日、7月1日王钢参与主通风机房高压供电系统安装快速切换装置作业,矿井未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2.地面瓦斯抽采泵站配备的1台灭火器失效,压力表指针处于红色区域;
13.172406外运料石门掘进工作面第140号帮锚杆外露约3mm,作业规程规定10mm至50mm;
14.172406外运料石门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后方有1处皮带接头的串条外露约20cm,未及时检查维修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七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22340-2008)5.3.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如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罚款3万元(¥3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万元(¥1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万元(¥1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万元(¥1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万元(¥10,000.00);
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万元(¥1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处5万元罚款(¥5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3万元罚款(¥3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万元(¥1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万元(¥1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河北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大淑村矿成立于2022年06月23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淑村镇大淑村村东北,法定代表人为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