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队长胆大包天,在押期间放犯人出门吃喝,如何定罪?

谈谈梁开贵 2024-08-10 10:36:44

法警虽然权力不大,但是还是有人走关系,希望法警押送的时候,能够宽松一点,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受点苦。更有甚者,利用法警押送的时间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见面。那么,法警以权谋私,私自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监管、自由活动,这种行为违法吗?

相关案例

2013年9月9日和9月12日,康某利用法警队队长职务的便利,使用主审法官没有从法警队拿走的提票,将已决犯人贾某提出看守所,贾某短暂脱离控制,与朋友喝酒吃饭。2014年3月7日和3月24日,康某利用值庭便利,没有将涉嫌强奸罪的王某送看守所,并且法警和办案民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共同在饭店聚会吃饭。3月24日下午,法官到看守所送达文书,发现王某没有送回看守所。检察院指控康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辩护人指出,康某的行为是临时私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达到渎职罪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康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同意被告人脱离监控范围,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可不予刑事处罚。法院判决,康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文启律师说法

法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擅自提出被告人或者非法同意被告人脱离控制,本身具有放走被告人的具体危险,其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是被告人实际没有逃走,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刑事处罚。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渎职犯罪,保护法益是司法监管制度,法条并没有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入罪条件,根据以刑制罪的原理,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为该罪名法定最低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仅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此罪,会造成定罪过重的局面。另外,司法解释中对私放行为的细化均是放走犯人或帮助私逃,本案中康某的行为类似古代犯人放风行为,其法益侵害性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根据同类解释,其他私放行为也不应当包含放风行为,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文启律师建议

法警作为司法人员,若是以权谋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监管,就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为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判处无罪,法警也仍然构成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即使最后无罪,也要因为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教唆犯接受调查,甚至构成新的犯罪。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0 阅读:0